社科院发布2016年政府采购透明度报告
陕西铜川等12个地级市透明度得零分
中国社科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和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今天共同对外发布《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报告(2016)》(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披露: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仍不理想。主要表现为:地市级政府公开情况不佳。其中,陕西省铜川市、榆林市、吉林省吉林市、白山市、辽宁省阜新市、海南省儋州市、安徽省池州市、江西鹰潭市、宁夏银川市以及西藏拉萨市、日喀则市和林芝市等12个地级市,在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各项指标考核中全部为零分,在93家地市级政府成绩排比中垫底。
此外,协议供货模式的信息公开情况也不理想。在三家中央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透明度调查中,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的协议供货透明度指标考核中得零分,排名垫底。
四川广州分获省市透明度第一
《报告》主要执笔人之一、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吕艳滨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此次评估分析了3家中央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31家省级政府、93家地市级政府的财政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对他们公开政府采购的批量集中采购模式、协议供货采购模式、投诉处理及违规处罚结果信息,进行透明度考察和评比。
此次评估时间跨度为2016年1月25日至2016年3月5日。此次评估,通过各评估对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获取相关数据,以网站上发布相关项目信息的情况作为评估各自政府采购透明度的依据。为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项目组2016年4月至8月又对所有评估对象的评估结果进行了详细复查,并保留了所有的网站页面截屏和链接记录。
评估结果显示:中央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中公开情况较好的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省级政府中排名居前的依次是:四川省、上海市、湖南省、天津市、湖北省、贵州省、广东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江西省。
地市级政府中排名居前的依次是:广东省广州市、湖南省长沙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四川省成都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天津市红桥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海市浦东新区、浙江省舟山市、福建省厦门市。
地市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最差
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法中,明确将公开透明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2004年9月1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都要公开。
然而,时隔十几年后,直到今天,还有一些地方未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平台,或者是没有相关的网络查询渠道。
《报告》披露,部分地方政府尚未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如:吉林省白山市、辽宁省阜新市、海南省儋州市、陕西省铜川市、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和林芝市,迄今无政府采购网,这些地区的其他相关网站仅有极少量的标准化货物采购信息。此外,尽管陕西省榆林市政府有榆林招标采购网,但该网站几乎未发布过标准化货物采购信息,也无其他集中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网站。
发布渠道不统一致公众查询难
《报告》还披露,部分地方政府存在多个平台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如:兰州市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网站有甘肃省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甘肃省政府采购网等;山东省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网站有山东省政府采购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网等;山东省济南市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网站有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部网站、济南市政府采购网等;北京市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网站有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北京市财政局网站等。
对此,《报告》指出,多渠道发布信息不仅增加了信息发布的工作量,也容易出现信息发布渠道不统一、公众难查询等问题。
《报告》同时指出,发布在多个政府采购平台上的政府采购信息不全面或部分重复,信息发布较为随意。如:甘肃省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了招标公告、中标公告信息,但未提供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而是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公开了兰州市的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采购部通过网站提供了济南市协议供货信息,济南市政府采购网也提供了实质为协议供货的网上超市飘窗链接。
《报告》认为,这不仅不利于公众获取全面的信息,也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
协议供货模式项目公开不理想
协议供货是一种传统的采购形式,在满足用户需求方面有其特有的优势,但监管不到位则会影响其优势的发挥。评估发现,协议供货模式项目信息公开情况整体较差。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的协议供货透明度指标考核中得分为零。
调查结果显示,协议供货模式的采购项目信息公开欠佳。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但评估显示,采用协议供货模式的地方公开协议供货项目信息的情况并不理想。如入围结果信息公开程度较低。
入围结果是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协议供货的入围供应商、入围价格、优惠率等。但评估对象中,有4家省级政府、33家地市级政府未公开任何入围结果的信息。
另外,协议供货模式的详细采购结果公开率也很低,有5家省级政府、14家地市级政府未公开详细的采购结果信息,在采用协议供货模式的评估对象中分别占17.24%、15.56%。
投诉处理信息公开情况成短板
众所周知,投诉是当事人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开展社会监督的重要途径。通过对投诉的处理,管理者也可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公开投诉处理结果则可以有效监督管理者,增强公众对管理者的信赖度。
但评估发现,中央国家机关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都未公开该项信息。
相比之下,省级政府投诉处理结果的公开情况则较好。31家省级政府中,有28家省级政府公开了投诉处理信息,占90.32%,3家未公开,占9.7%。
此外,93家地市级政府的投诉处理公开情况不尽如人意,除两家地市级政府无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及财政部门网站外,有56家公开了投诉处理信息,占60.22%,35家未公开,占37.63%。
项目组负责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主任田禾认为,政府采购是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在采购过程中容易发生违规操作的情况。如果违规处罚信息的公开度不够,那么就不能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赖度,提高政府执法的权威性。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姚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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