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第67期:执法者岂能徇私枉法

D某,中共党员,某县城乡规划局规划中队队长(事业编制)。2016年6月,D某岳父W某违规超标建设私房,被该规划中队执法人员发现并向D某汇报,D某徇私未处理,致使W某私房超标建成。2016年9月,A县城乡规划局对W某违建行为给予行政处罚。2017年2月,该县纪委给予D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该县城乡规划局给予D某行政撤职处分并将其调离执法岗位。

纪律溯源

D某身为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第(六)项“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有关规定,应适用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本案中,D某所在单位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同时给予其相应处理。

廉政短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严格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现实生活中,有的党员干部执法不敬法、知法不守法,视公器为私物、以公权谋私利,带头挑战法律底线,践踏法律权威,最终必将成为以身试法的典型。一如本案中的D某,身为规划局执法人员,为徇一己私情而置法律于不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其岳父W某的违建行为“睁只眼闭只眼”,并阻挠下属公正执法,最终挨了处分丢了官。党员干部一旦有违法行为,除了受到法律的惩处,还要受到党纪处分。此案警示教育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执法人员,必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始终以纪为尺严格规范自身行为,防止由违纪跌入违法的深渊,甚至沦为“阶下囚”。同时,要牢固树立有案必查是尽职、有案不查是失职、压案不查是渎职的理念,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来源:遗爱清风

编辑:陈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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