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第66期:主动交代问题也是对党忠诚老实

A某,中共党员,副县级干部。经查,A某于2011年至2013年收受C某现金2万元,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C某谋利。B某,中共党员,正县级干部。B某于2006年至2010年收受C某现金1.8万元,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C某谋利。

2017年,A某主动向组织交代与C某之间不正当经济往来问题。经市委批准,市纪委给予A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B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二人违纪所得。

纪律溯源

本案发生在2016年以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给予A某、B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鉴于A某主动交代问题,符合从轻、减轻处分情形,最终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若上述行为发生在2016年以后,则适用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纪法衔接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廉政短评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党员干部面对各种处心积虑的“围猎”和无孔不入的“糖弹”,有时思想上的一丝松懈、心理上的一分侥幸、行动上的一厘偏差,就可能不慎“入瓮”踩线,甚至触纪破法。组织在对待党员犯错误的问题上,严肃认真与温暖宽容并重的态度一向鲜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更是一以贯之。而党员在犯错之后,选择如何检视自己、认识错误、面对组织,却往往千差万别、不一而同,因其背后体现的是党性、反映的是立场、考验的是忠诚。有的党员犯错之后,及时警醒、迷途知返,真心悔错、悬崖勒马,主动向组织坦白一切、交代问题,体现了对党的忠诚、对组织的信赖,组织也会尽量宽大处理、给予出路。一如案例中的A某和B某,在违纪行为、违纪金额极其相似的情况下,对于主动交代的A某,党组织依照规定相应减轻其处分档次。但也仍有极少数党员犯错之后,依然抱守侥幸、执迷不悟,甚至不惜对抗组织,以错掩错、一错再错,最终错过组织“治病施救”的最后机会,等来被绳之以纪、从重处理的可悲下场。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的新形势下,没有查不出的问题,也没有处不了的人,主动交代问题是犯错党员的最好选择也是唯一选择。

来源:遗爱清风

编辑:陈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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