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以案明纪第58期:扶贫资金不容优亲厚友

 

杨某,中共党员,H县A镇B村财经委员。2015年,杨某明知其父不符合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条件,隐瞒真实情况,仍将其父以特困户名义向上申报,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村委会公章予以证明。后其父申请到80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于建新房。在检查组开展大数据对扶贫领域监督检查发现该问题后,杨某将8000元违纪款上缴国库。杨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受到诫勉。 

 

纪律溯源

 

本案违纪行为发生在2016年以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若此行为发生在2016年之后,则属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应适用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廉政短评

 

 

扶贫资金本是党和国家为改善民生、扶贫济困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扶贫资金若被蛀蚀,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就会卡在‘最后一公里’, 被侵蚀的是党的执政根基,受影响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本案中的杨某,身为党员和村干部,本应出于公心、实事求是地落实危房改造资金,但其却利用手中权力,优亲厚友,故意造假,骗取国家补助资金,其行为既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害了资金分配上的公平正义。在扶贫领域“大数据”的监督检查中,杨某的违纪行径终究暴露,受到党纪处理是必然下场。7月3日,王岐山同志在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电视电话会上强调:要以党中央关于脱贫攻坚的要求为尺子,瞪大眼睛、拉长耳朵,重点查处贯彻中央脱贫工作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弄虚作假、阳奉阴违的行为,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迅速统一思想行动,主动扛责上肩,用好问责利剑,让那些在扶贫资金上“贪占挤扣”“截挪套骗”的鬼蜮伎俩无所遁形,以最全面最严格的基层正风肃纪反腐,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市纪委案件审理室 黄梅县纪委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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