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的事情说三遍,第17期的以案明纪栏目继续聚焦上一期话题:不履行主体责任就要被问责!一起来看看本期案例有哪些不同:
魏某,A县某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6年2月,该局被县委、县政府表彰为2015年度政府口考核优秀单位。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桂某在局党组会上向魏某提议发放“班子成员奖”,魏某表示同意,其他局党组成员未提出异议。随后,该局向班子成员发放“班子成员奖”共计9000元。
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2016年5月,魏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同时被免。桂某及其他班子成员均受到相应的处理。
纪律溯源
此案发生在2016年,适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廉政短评
主体责任到底是什么?该怎么履行?时至今日,仍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对这个重大问题稀里糊涂。本案中的魏某就是例证。若非不明了主体责任的内涵和外延,估计魏某也就不会在发放“班子成员奖”上拍下“糊涂板”。
本案中的魏某作为党组书记,毋庸置疑是该局落实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按照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清单要求,“做廉洁从政表率”是魏某必担之责,其本人理应严格按制度管权管人管事,自觉接受监督,促进权力依法依规行使。然而,由于对自身第一责任人所负责任的不明白、不理解、不担当,致使在该局党组会集体研究是否发放“班子成员奖”的问题时,魏某放松了审核、迷失了方向,失去对一个决策事项本身是否合规合纪的清醒判断,稀里糊涂当了“应声虫”。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严肃追究其主体责任,是正确履行监督责任的正确之举。
当前,国庆长假即将到来,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契机,紧绷主体责任之弦,紧盯极易在节假日潜滋暗长的“四风”问题和腐败现象,联系实际、从我做起,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敢于较真碰硬,善于严抓严管,一级抓一级,层层压紧压实主体责任,用担当的行动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
来源:遗爱清风
编辑 陈 兰
编审 赵 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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