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依据我国有关法律,为维护我市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打击惩处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信访人员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的;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非法滞留或者采取打横幅标语、散发传单、呼喊口号、停尸闹丧、裸露身体、敲锣打鼓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

二、非法聚集堵路、堵桥、堵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在大型群众活动场所、重要会场等公共场所采取非法手段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四、“进京赴省”越级非正常上访,造成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的;

五、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进入国家机关及信访接待场所、公共场所的;

六、采取放火、爆炸或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

七、故意制造社会影响、以非法上访为要挟,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利用老人、病人、残疾人或未成年人进行非正常上访的;唆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并借机敛财的;

八、在国家机关或者信访接待场所不服从管理,恐吓、威胁、侮辱、谩骂、殴打信访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九、编造虚假信息,歪曲事实,通过各种方式散布恶意攻击党和政府言论,公然诽谤、侮辱他人的;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或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的;

十、组织、策划、串联、煽动、教唆、胁迫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

公民发现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向政法机关积极举报。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冈市人民检察院

黄冈市公安局

二0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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