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中共党员,A县T镇供销社负责人。2009年至2012年,熊某在担任T镇供销社负责人期间,A县供销社分5次安排T镇供销社解困资金及其他拨付款共36000元,熊某未将该款入账,而是在账外将该款用于T镇供销社其他开支。A县纪委给予熊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纪律溯源
本案发生在2009年至2012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关于“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
若此行为发生在2016年,则直接适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
廉政短评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惠农资金是党和政府的“民心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其管理与发放,事关民生大计。现实之中,一些基层单位及其党员干部视惠农资金为“唐僧肉”,利用管理发放之“机”,干起截留、挪用、套取、私分、贪污等不法勾当,败坏了党风政风,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本案中的T镇供销社把民生民心当儿戏,对国家下拨的解困资金起“私心”,胆大妄为伸“黑手”,不入公账留“暗门”,将本应“好事办好”的惠农资金变成了随意使唤的“私房钱”,其负责人被给予纪律处分,完全是咎由自取。针对惠农资金,国家明文规定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公款姓公,分厘不能擅取;公权为民,丝毫不可滥用”。全市广大基层单位及其党员干部要切实强化纪律意识,着力加强对惠农资金的监督管理,按政策、按规定、按程序使用发放,坚决消除“惠农资金是块‘补墙砖’,哪里缺钱往哪里搬”的错误思想,坚决管住想在惠农资金上动“坏心思”的“歪嘴和尚”,切莫等到问责的板子打上身,才后悔当初没管住乱动之“手”、私欲之“心”!
来源:遗爱清风
编辑:何雪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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