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第34期:春节莫“失节”

当前,正值新春佳节,全市党员干部要守住共产党人的名节,模范遵规守矩,干干净净过节,把春节过成“廉节”,着力建设更加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态。

 

 

 

 吴某,A县某县直单位“一把手”。为了与县委主要领导搞好关系,2007年至2015年,吴某先后16次利用春节、中秋节、端午节等时机,向A县县委原主要领导赠送礼金共计3万余元(其中党的十八大后送礼6000元)。2016年,吴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纪律溯源

 

党员干部向党员领导干部送钱送物行为,因具体情况不同,可能涉及构成行贿、违反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等多种错误性质。像本案中的吴某,利用逢年过节向领导干部送礼主要是为了与领导搞好关系,寻求一般意义上的关照,以违反廉洁纪律定性更为准确。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前,对于违规送礼的党员干部,一般适用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2016年以后违规送礼行为,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有明确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适用新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廉政短评

春节是我国的传统佳节。在此期间,亲朋好友互相走访、馈赠礼品已成传统习俗。但在一些党员干部眼中,节日成了“看望”领导、“汇报”工作、“沟通”感情的绝佳时机,动起了歪心思,节日不守“节”,向其领导或领导亲属送钱送物,让好好的节日充满了“铜臭味”。更有甚者,面对组织调查还振振有词:“逢年过节看望领导,没有请托之事,只是礼尚往来。”正所谓:来而不往非礼也。在执纪实践中,此类问题往往是“有来无往”或“来”、“往”悬殊很大。比如本案中的吴某,虽单次送礼数额不大,但“细水长流”累计下来,数目惊人。如此“锲而不舍”地“感情投资”,势必将正常的同事关系和上下级关系异化为金钱与权力关系,严重破坏政治生态,带坏社会风气。当前,正值新春佳节,全市党员干部要守住共产党人的名节,模范遵规守矩,干干净净过节,把春节过成“廉节”,着力建设更加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态。

来源:遗爱清风

编辑:何雪萌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