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信贷风险补偿金支持重点企业及涉农主体融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黄冈市信贷风险补偿金支持重点企业及涉农主体融资

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24〕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黄冈市信贷风险补偿金支持重点企业及涉农主体融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12月9日

黄冈市信贷风险补偿金支持重点企业及涉农主体融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大财政金融联动,强化要素保障,完善重点产业及涉农主体相关金融配套措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风险补偿金业务,是指通过政银合作方式,以设立信贷风险补偿金作为增信措施,引导银行为符合条件的、抵(质)押物不足且不能提供足够反担保措施的产业企业及涉农主体提供贷款支持。

第三条  统一设立信贷风险补偿金,规模为6亿元。

(一)各县(市、区)出资5亿元,建立县(市、区)信贷风险补偿金,为辖内企业分担风险损失的40%,具体出资额如表。其中,市区一体作为一个出资单位共出资7000万元(市本级和黄州区分别出资4000万元、3000万元)。从各县(市、区)出资中计提20%(1亿元),建立县(市、区)互助信贷风险补偿金,为县(市、区)分担风险损失的20%。

各县(市、区)信贷风险补偿金出资分配表

(二)市政府出资1亿元,建立市级信贷风险补偿金,为县(市、区)分担风险损失的20%。

第四条  建立统一的风险补偿和损失分担机制。贷款损失由信贷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按照8:2的比例承担分险责任。信贷风险补偿金承担的风险,由县(市、区)信贷风险补偿金、市政府信贷风险补偿金、县(市、区)互助信贷风险补偿金各按4:2:2的比例分担,即形成4:2:2:2风险分担模式。

第五条  信贷风险补偿金由市融资担保集团专营。已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且运行正常的县(市、区),由县(市、区)政府委托其融资担保机构负责区域内业务(市融资担保集团和委托开展风险补偿业务的县市融资担保机构均简称“专营机构”)。

第六条  信贷风险补偿金由市融资担保集团集中管理。信贷风险补偿金由市融资担保集团按协议存入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应按信贷风险补偿金8倍规模投放贷款。

第七条  按照“全市一体”原则开展政银合作。市融资担保集团代表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与市级银行签订“总对总”合作协议,与相关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签订运营管理协议;市级银行授权其分支机构与县(市、区)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市和县(市、区)按照“统一运行规则、统一合作模式、统一业务标准”的原则,资金统一归集管理、分级存放调配,风险联动补偿、分级追偿的模式进行运行管理。各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同时接受市融资担保集团信贷风险补偿金业务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八条  市和各县(市、区)信贷风险补偿金按程序分期分批出资。出资额按照各县(市、区)企业融资需求应匹配的信贷风险补偿金确定,出资至统一的信贷风险补偿金账户。

第九条  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支持各县(市、区)发展业务规模。即按照与各县(市、区)出资相匹配的原则,给予各县(市、区)基础授信额度,基础授信额度为县(市、区)信贷风险补偿金出资额的80%放大8倍确定。县(市、区)信贷风险补偿金的20%以及市政府信贷风险补偿金可配置的信贷额度,按照竞争性原则,以融资申报先后顺序予以配置。

第十条  市级建立由产业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税务局、人行黄冈市分行、专营机构、合作银行组成的信贷风险补偿金实施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召集,统一相关政策要求、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资金审计及跟踪评价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融资担保集团,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准入条件(以下均需满足):

(一)在黄冈市辖内经营且有固定经营场所,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他证件(经营承包合同类),连续生产经营满12个月;项目贷款有可靠预期收益,或项目实施主体有可靠的还款来源并提供责任保证。

(二)申报主体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及行业政策,按章纳税,近三年内未出现过重大环境违法行为、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整改不达标等情形。

(三)借款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有生产经验、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征信良好,无恶意逃废债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经济纠纷、涉诉问题。

(四)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主体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经营贷款)总量不得超过年销售收入的50%、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60%、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第十二条  支持范围(以下均需满足):

(一)产业范围: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包括但不限于光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和智能汽车、数字经济、高端装备、节能环保、精细化工、绿色建筑建材、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现代纺织、商贸流通、交通物流、农文旅结合、美丽城乡建设、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空港经济、科技创新、中医药传承、品牌建设、供应链、养老服务等。

(二)主体范围:在黄冈市辖内经营企业及“三农”市场主体。

(三)经营正常、发展前景较好(包括前景较好的新建项目)。

(四)抵押物不足且不能提供足够反担保措施的。

第十三条  不予支持的情形:

(一)未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提供虚假或不真实材料的。

(二)贷款需求不符合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十四条  “白名单”业务流程

(一)主体申请。市场主体(含涉农主体)通过“i黄冈惠农服务平台”进行线上申报。

(二)受理尽调。县级专营机构在收到申报后,协同合作银行完成线下贷前调查。贷前调查原则上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部门核查。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专营机构调查反馈后,依据文件规定进行审定,原则上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县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审查后的名单报县市政府办公室金融股(金融服务中心),由金融股(金融服务中心)报县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批。

(四)公示反馈。县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分管领导签批后的名单交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融资担保集团)进行公示,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室金融科备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办理放款。合作银行和专营机构应在公示期满后,原则上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并依规办理赋强公证,签署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及补充抵(质)押承诺书。

第十五条  贷前调查。专营机构和主办银行应及时对申报的市场主体协同开展贷前调查。经调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则上均应予以贷款支持;调查不合规或发现有重大风险隐患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报本级联席会议和产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融资保证。专营机构对“白名单”企业贷款本息损失(不含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合作银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的80%提供风险补偿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补充抵(质)押。“白名单”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贷前应与合作银行签署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及补充抵(质)押物承诺书,承诺对企业用款后形成的可抵(质)押物(包括但不限于存货、应收账款、机器设备、股权等)追加抵(质)押措施。

第十八条  赋强公证。企业、合作银行贷前应对借款合同、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还款协议等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以维护交易安全、降低债权实现成本。对拟续贷业务,合作银行应追加不动产、动产抵押,股权、知识产权质押以及成年子女连带责任保证等相应担保措施,并办理赋强公证。

第十九条  限时办结。专营机构和合作银行应及时办理企业融资核准。专营机构与合作银行签订风险补偿协议后,合作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条  对“白名单”企业单笔贷款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含)。超过1000万元的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贷款使用期限一般控制在1-3年。贷款到期按时还款,符合要求的企业还本付息后可予以续贷或展期支持,续贷业务按新业务重新申报审批,展期业务需报市级联席会议审议并公示。

第二十二条  信贷风险补偿金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安全效益并重原则,由专营机构单独建账、封闭运行、专项管理、专项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专营机构根据合作银行授信情况,于放贷前合理调配信贷风险补偿金的存放,在贷款本息结清前不得将信贷风险补偿金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专营机构及合作银行应对每笔贷款的使用进行现场核查和跟踪监督,及时预警风险。

第二十五条  预警与止损。分产业分区设置风险预警线和止损线。各产业和县(市、区)逾期率的预警线为4.5%、止损线为9.5%。由市级专营机构分产业、县(市、区)进行监测,单个产业或县(市、区)的逾期率达到4.5%时,对贷款条件进行再审视、及时作出调整。单个产业或县(市、区)的逾期率达9.5%或未按约定履行代偿责任及其他违反约定的情形时,专营机构应停止该产业或县(市、区)新贷款业务并加大催收,逾期率降至4.5%以下才能重启。

第二十六条  风险补偿。借款人到期不能正常还款时,合作银行应积极清收,贷款逾期60天的,合作银行向属地专营机构出具《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属地专营机构对代偿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填写《信贷风险补偿贷款业务代偿申请》,向市级专营机构申请代偿,市级专营机构确认符合代偿条件后,对贷款本息损失的80%进行代偿。代偿完成后,合作银行向专营机构出具《解除保证责任通知书》,市级专营机构汇总代偿项目并予以公示,同时将代偿情况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七条  市县两级专营机构对贷款主体定期开展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按照正常类、关注类、风险类进行评级。对关注类和风险类贷款要以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向县(市、区)下发风险提示函,由县(市、区)政府牵头对已代偿的不良类贷款进行追偿,协调解决资产处置中的困难问题;对关注类贷款要督促专营机构及合作银行加强现场核查和跟踪监督,及早研判,及早采取风控措施。

第二十八条  债权追偿。合作银行、专营机构是依法追偿主体。县(市、区)政府是逾期贷款追偿的牵头单位,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是逾期贷款追偿的协调单位。合作银行、专营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办公室牵头下就逾期贷款追偿工作组建专班,定期通报追偿进度、协商追偿措施。对于追偿回款,由合作银行与专营机构按季核对,追偿所得在抵扣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后,合作银行、专营机构按2:8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专营机构分得的资金归入信贷风险补偿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  独立专账运行。信贷风险补偿金业务应独立于一般担保业务,单独建账、封闭运行。所形成的账面归集资金、利息收入、保证费收入、业务支出等均应建账核算。

第三十条  计提风险拨备。专营机构严格规范运营费用开支,年终对结余的保证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保证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第三十一条  控制融资成本。市县两级专营机构在维持业务正常运转、足额计提风险拨备的前提下,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收取保证费用,保证费率不高于1%。合作银行贷款利率不高于一年期LPR+100BP。

第三十二条  加强日常监督。为确保业务合规运行,由市级联席会议指定第三方审计机构,重点就全市信贷风险补偿金业务及已代偿项目,开展年度专项审计。市级联席会议将以第三方审计结果作为单位履职尽责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原《黄冈市信贷风险补偿金支持重点企业融资实施办法》(黄政办发〔2021〕43号)、《黄冈市信贷风险补偿金支持涉农主体“白名单”融资实施办法》(黄政办发〔2023〕21号)到期自动废止。

来   源:黄冈政府网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