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为严格实施野外火源管控,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11月1日我县将全面进入森林防火重点期,按照全国安全生产和秋冬季森林草原防灭火视频会议、全省安全生产和秋冬季森林草原防灭火暨省安委会2024年度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冬春气候干燥、森林火险等级较高等实际情况,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森林防火戒严,除经本级和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禁止一切林区内及林缘地带野外用火。
一、从本命令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为全县森林防火戒严期。
二、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区、集体林场、集中连片的封山育林区和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地段为森林防火戒严区。
三、在高火险期,戒严区范围内主要进山路口设置森林防火检查哨卡,对进入人员进行严格检查,扣留其携带的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物品,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森林防火戒严区。违者,检查人员有权制止。
四、森林防火戒严期间,在森林防火戒严区上坟祭祖时,提倡文明祭奠,严禁烧纸、点蜡、燃放鞭炮。
五、森林防火戒严期间,森林防火戒严区内严禁野外吸烟、野炊生火烘烤食物、烧火取暖、燃放孔明灯、烧田埂、烧地岸、烧山等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六、各地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要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全力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灭火责任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七、森林防火戒严期间,全县各级各类森林防灭火专业(半专业)队伍人员要坚守岗位,恪尽职守。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发生森林火灾时,各地要迅速组织科学扑救,禁止组织老弱病残孕和未成年人参与扑火。
八、各乡镇(办)政府、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防灭火知识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森林火灾的防范意识。
九、对戒严期内违规用火行为,由各地相关执法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引发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蕲春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日
来源:蕲春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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