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A县副县级干部。2013年7月,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妻子承揽保险业务,从中获利2万余元。2015年12月,市纪委给予陈某党内警告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
纪律溯源
陈某的违纪行为发生在2016年之前,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如果其违纪行为发生在2016年,则适用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廉政短评
在周恩来总理在1963年提出党员干部要过好“五关”,即思想关、政治关、社会关、亲属关、生活关,要求共产党员要加强自我改造和党性修养,坚决做到不以公权谋私利、不因亲情弃原则。常言道: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共产党员也是有血有肉有感情的人,关爱家人、关心亲友是人之常情,本也无可厚非。但是,讲亲情不能逾越党纪、爱亲人不能以权谋私。否则,“变了味儿”的亲情就成为毁灭自我、祸及家人的导火索。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决定,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任何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本案再次警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始终正确对待亲情,带头培育良好家风,带头管好家属亲人,以身示范,己廉家廉,他廉群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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