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手机不还要价5000元?法院判了

蛋糕店员工刚买的苹果手机不慎遗失,联系上捡到者后表示愿意支付1000元感谢费,希望对方返还手机。然而,对方却要求支付5000元,否则不愿归还。为此,该员工起诉至法院。7月7日,贵州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这起案例,捡手机者称手机已丢失,法院判决其赔偿失主经济损失8500元。


▲法官办理该案。图据铜仁中院

陈某系贵州石阡县城内某蛋糕店员工,今年2月在外出派送蛋糕时,不慎将刚刚花费9500元购买的苹果手机丢失。随即,陈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失物招领,后得知该手机被邓某拾得,当即与对方联系,希望邓某返还手机,并表示自己愿意支付邓某1000元表示感谢。然而,邓某却要求陈某支付5000元,否则不愿返还该手机。

无奈之下,陈某报警,派出所民警与陈某一同到邓某家中进行协商,邓某仍不愿返还手机。为此,陈某起诉至石阡县人民法院。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到邓某家中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对案件进行调查,邓某对拾得陈某手机事实表示认可,但认为该手机是自己捡到的,而不是偷盗或者抢劫而来,因与陈某在沟通时存在言语冲突,表示如果陈某从石阡县城放火炮至自己家中才愿意返还手机。邓某还称,手机已经被其孙子玩丢了。

法院审理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邓某拾得涉诉手机后,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并应所有权人之要求返还拾得遗失物。如今,邓某拒绝返还遗失物,并称已经将遗失物丢失,其行为已损害陈某的合法权益。邓某要求陈某从石阡县城放火炮至其家中才愿意返还手机的意见,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近日,石阡县法院到石阡县泉都街道银丰村宣判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邓某赔偿陈某所遗失手机的经济损失8500元。

法官表示,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诚信精神的重要体现和公民应当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评价公民道德行为选择的基本价值标准。如企图将拾得的财物占为己有,还可能触犯法律。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