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迎党代会·亮点工作回眸】(三): 推动“两个责任”落地生根

 

 

编者按:市第四次党代会召开以来的这五年,虽然只是历史长河里的一个小小片段,却注定会在黄冈老区大地上被深刻铭记。这五年,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纲举目张,层层压实。这五年,正风反腐步履铿锵,凯歌嘹亮。这五年,党风政风焕然一新,社风民风悄然改变。这五年,纪律检查体制改革阔步前行,纪检“铁军”勇立潮头争做排头兵。这五年,遗爱清风激荡振兴崛起活力,营造了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这五年,实实在在的反腐“红利”滋润了老百姓的心窝,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攀升。在中国共产党黄冈市第五次代表大会即将召开之际,黄冈市纪委监察局网站、“遗爱清风”微信公众号开设【喜迎党代会·亮点工作回眸】专栏,多侧面、多角度梳理展现全市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亮点工作、先进经验、辉煌历程,营造良好氛围,掀起宣传热潮,动员全市上下进一步统一思想、振奋精神、鼓舞干劲,以更加饱满的政治热情、更加昂扬的精神状态迎接市第五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以来,市委、市纪委把《办法》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洁建设的“利器”,持续加大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力度,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今年5至11月,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对311个问题实施了责任追究,追责问责355人,不断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制订责任清单,落实台帐管理

 

一是出台责任清单。市委以上率下,及时传达《办法》精神,强力推动落实。市委常委会、市纪委常委会多次研究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举措,并按照“履责有痕、追责有据”的总体思路,创新出台“两个责任”清单。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实施办法中,细化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主要负责人、其他班子成员三个层面主体责任清单。同时,抓住全省监督责任清单试点工作契机,今年8月份,市纪委印发纪委(纪检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方案,明确6大方面23个小项的监督责任清单。

 

二是狠抓台帐管理。创新开展“痕迹管理”模式,向全市三级党员领导干部发放纸质版“领导干部履责落实情况薄”,明确提出“九必记”,即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记,开展相关工作调研督办必记,开展相关检查考核必记,听取汇报或向上级党组织领导汇报必记,研究查处案件工作必记,实行追责问责必记,开展廉政谈话提醒必记,组织参与廉政教育活动必记,日常监督管理必记。

 

 

三是出台配套制度。健全完善具有黄冈老区特色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长效机制,市委、市纪委配套出台了述责述廉、调研督导、宣传教育、廉政谈话、台账管理、提醒谈话等重点工作7项制度和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等7项机制,7项制度均对落实责任清单、加强台账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工作不落实、台账记录不规范等各类情形提出了处理措施,以便责任追究处理时“对号入座”。

 

强化监督检查,问真责真问责

 

一是围绕“两个责任”落实抓问责。5月份,市委常委带队对各县市区和部分市直单位落实“两个责任”情况开展了一轮集中调研督导;11月份,市纪委常委带队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派驻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清单情况开展了一轮集中督查,及时发现了一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问题。全市查处“两个责任”落实不力问题68个,处理75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59人、组织处理16人,市本级印发专题通报2期,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典型案例20个。

 

二是围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抓问责。坚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明察暗访相结合,对发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进行分析排查,找出顶风违纪背后的失责行为进行追责。在今年中秋国庆期间,市纪委协调市直有关主责部门开展了作风建设集中督查,通过发票底联检查、财务账目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发现部分单位存在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公款吃喝等问题,除对直接责任进行严肃查处外,还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约谈。2016年2月,团风县安监局被该县县委、政府表彰为2015年度政府口考核优秀单位。在该局党组会上,党组成员、副局长桂某向党组书记、局长魏某提议发放“班子成员奖”,魏某表示同意,其他局党组成员未提出异议。随后,该局向班子成员发放“班子成员奖”共计9000元。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2016年5月,魏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同时被免。桂某及其他班子成员均受到相应的处理。

 

 

 

三是围绕中心工作抓问责。今年防汛期间,全市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坚持挺纪在前,不间断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防汛值班期间擅离职守、带彩娱乐等各类问题46个。11月中旬开始,市纪委组织专班集中2个月时间对精准扶贫纪律开展“回头看”,追责问责乡镇党政主职履行精准扶贫主体不力、驻村第一书记责任落实不到位、包保干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共29个。

 

四是围绕履职尽责抓问责。市纠风办组织16名政风督查员分成四个督查组,对全市22家被督促检查部门及其系统履职尽责情况开展集中督查,追责问责42个。近期,市委将百姓问政发现的12个问题线索移交后,市纪委按照“问题整改到位、群众利益维护到位、问题官员追责到位”的要求,共问责104人(县级干部28人、科级干部45人),其中,约谈37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7人,诫勉谈话22人,免职2人,通报批评11人,其他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五是围绕民生民利抓问责。开展基层违反群众纪律突出问题、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突出问题、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等六个专项治理。把大数据监督检查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维护民生民利的重要抓手。全市共核查线索总数409112条,查实46804条,查实率为11.4%;共问责85个单位、1769人,其中,给予组织处理1328人,立案查处441人(已给予纪律处分182人,立案在查259人);取消资格35043人,退交追缴资金1763.28万元,整改纠正发放到位资金985.5万元。

 

优化工作机制,构建工作合力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汇聚落实责任的合力。运用直接抓、牵头抓、协调抓、督促抓等手段,发挥税务、公安、审计、财政等单位职能作用,形成追责问责的强大合力。11月10日,我市纪委召开首个专题协商座谈会,会议聚焦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一主题,广泛征询党外代表人士的落实“两个责任”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建立分析研判机制,校准落实责任的方向。市纪委定期对群众信访举报问题线索进行分类汇总、分析研判,找准“四风”问题和腐败问题多发易发的地方和系统,发挥教育、农业、扶贫等主责部门主观能动性,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提高追责问题的针对性。加强对隐形变异“四风”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压紧压实“两个责任”,严防“四风”问题反弹回潮,撰写的《坚决查处隐形变异“四风”》一文被中央政策研究室简报采用。

 

三是建立检查考评机制,强化落实责任的保障。将“两个责任”落实不力查处、上级纪委信访举报件交办、《电视问政》问题整改等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系统绩效考核内容。充分运用考核结果,对11个县(市、区)和120家市直单位进行量化考核,市委书记约谈排名靠后地方和市直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5人。国庆前夕,围绕“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开展工作约谈,市委常委、市纪委领导班子成员一对一、面对面分别约谈县(市、区)委书记、市直部门党组书记11人、县(市、区)纪委书记9人,当面点问题、跟踪督整改。

 

 

 

   温馨提醒:岁末年终,小编在这里提醒各位党员领导干部,深入对照《办法》原文,学思践悟、拾遗补缺,确保责任落到实处!

 

 

《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强化各级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相关领导干部,党的基层组织、基层纪检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指:党委(党组)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党委(党组)其他班子成员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责任。

 

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是指:纪委(纪检组)监督执纪问责的责任。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按照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违规必查、失责必究,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责任追究由上级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六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履行加强组织领导的责任,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及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不及时、不认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无计划、目标要求不明、责任分解不清、沟通协调机制不畅、督促落实不力,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弱化,抓党风廉政建设不敢担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履行选好用好干部的责任,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选人用人上发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

 

(三)未履行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责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风”问题屡禁不止,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履行源头防治腐败的责任,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责任不落实,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制度、机制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未履行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工作的责任,惩治腐败工作不力的;

 

(六)未履行维护群众利益的责任,对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不纠正查处或者纠正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未履行支持和配合巡视工作的责任,对巡视反馈和移交的问题没有及时按要求整改和办理的;

 

(八)未把纪律挺在前面,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不严,放松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抓早抓小抓苗头问题不到位,或者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提醒、制止,对问题严重的没有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其他未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任追究情形之一的;

 

(二)未履行加强研究部署的责任,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履行准确把握廉政状况的责任,对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主要领导干部廉政状况不了解、要求不严、监管不力,本级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级主要领导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四)未履行支持纪委(纪检组)工作的责任,对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支持不力,没有及时解决纪检监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惩治腐败工作不力的;

 

(五)未履行重视廉政教育的责任,年度内不组织开展廉政教育活动和廉政文化建设,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未履行带头开展检查考核的责任,未带队检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抓考核奖惩不严格,或者对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督促整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力的;

 

(七)未履行做廉洁从政表率的责任,未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问题,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监督和管理不力以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八)其他未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分管范围内相关责任追究情形之一的;

 

(二)未履行主动研究部署的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不力,没有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研究、同落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履行支持纪律审查的责任,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不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及时查办,惩治腐败工作不力的;

 

(四)未履行加强督促整改的责任,不严格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存在的问题不督促整改,不制定防控措施和办法,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五)未履行检查考核的责任,对分管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不了解,不参与对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考核,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未履行严格廉洁自律的责任,未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六条意见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问题,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监督和管理不力以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七)其他未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分管范围内领导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或者领导干部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监督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履行协助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的责任,在协助党委(党组)抓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方面工作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重的;

 

(二)未履行维护党纪的责任,不严格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纪不严、违纪不究、问责不力,对上级纪委(纪检组)批转交办的工作事项不及时办理或者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履行推进作风建设的责任,对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问责不力以致“四风”问题突出的;

 

(四)未以纪律为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按“四种形态”开展监督执纪不到位,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没有及时查处,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未履行纪律审查的责任,对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查处不力,不坚持依纪依法安全审查以致发生审查安全事故的;

 

(六)未履行强化党内监督的责任,对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监督不力,对党委(党组)班子成员的违纪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及时报告,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制度、机制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及时监督执纪问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未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对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或者不正之风突出问题长期存在、又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一案双查”、倒查追责:

 

(一)在党委(党组)管辖范围内发生腐败串案窝案,多名领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发生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案件的;

 

(三)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负责人在推荐选拔任用干部方面,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存在用人失察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党组织年度内有2名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

 

(五)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年度内发生3起以上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六)其他应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分别追究。

 

(一)党委主体责任追究。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党委(党组)其他班子成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需要承担责任。

 

(二)纪委监督责任追究。纪委(纪检组)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其职责范围内的监督责任,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需要承担责任。

 

(三)集体责任追究。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动,造成工作失误或者集体违纪的,追究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责任。

 

(四)个人责任追究。因领导干部个人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或者违纪违法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其中,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所列情形,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或者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分别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所列情形,纪委(纪检组)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前款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职责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后,能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二)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能主动、及时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扩大,挽回影响的;

 

(三)发现问题后,及时作出检查,并汲取教训,进行整改,效果明显的;

 

(四)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

 

(一)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后推卸、转嫁责任,不采取措施补救,致使后果扩大的;

 

(二)对违纪违法问题知情不举、压案不报,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掩盖、袒护的;

 

(三)因未尽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四)有干扰、妨碍、弄虚作假、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五)有其他从重或者加重的情形。

 

第十六条  对于分管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领导干部主动发现、主动报告并坚决查处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

 

领导干部对调入地方(部门、系统、单位)之前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应当积极支持查处,不积极支持查处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职务变动或者退休而免予追究。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和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施责任追究,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依据职责和权限,按照提出建议、启动调查、实施追究的程序处理。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本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 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和权限向同级党委(党组)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党组)研究决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条  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复查并作出结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应当载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下级责任追究工作的领导。各级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责任方式不当,或者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应及时督促纠正,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纪委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30日起施行。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