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人”乔丹把“乔丹”告了 最高法今日公开宣判

据最高法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定于2016年12月8日上午9点30分在最高人民法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迈克尔·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

中国庭审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浪法院频道进行庭审直播。

资料显示,乔丹体育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从2000年起,该公司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注册了“乔丹”、“QIAODAN”、“侨丹”、“桥丹”、“乔丹王”以及与迈克尔·乔丹两个儿子的名字“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中英文写法一致的多个商标。

2011年11月25日,与安踏、匹克同属晋江系的体育用品企业乔丹体育顺利闯关过会,并计划于2012年3月底前挂牌上市,乔丹体育的上市进程也因“A股体育鞋服第一股”的身份而广受关注。就在一切看似有序进行时,2012年2月23日,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一纸诉状将乔丹体育送上法庭。

美国NBA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认为这些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姓名权,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乔丹公司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在一、二审中,迈克尔·乔丹均败诉。

乔丹二字是英文Jordan的音译,迈克尔.乔丹认为这些商标侵害他的姓名权。乔丹体育方表示,“乔丹”只是Jordan英文翻译的一种,并不是特指Michael Jordan本人。在中国,企业字号里带“乔丹”二字的企业有上百家,中国名为“乔丹”的人也有4000多位,叫乔丹的外国人不胜枚举,只有将所有特征都放在一起才能指向乔丹。

从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没获支持,到一、二审均败诉,乔丹始终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以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二审判决遗漏迈克尔·乔丹有关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案件涉及的争议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主张的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2016年12月8日上午9点30分,最高人民法院将对“乔丹”系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8日对“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公开宣判:一、关于涉及“乔丹”商标三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二、关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相关图形组合商标的三件案件,因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再审申请。

来源:第一财经 新浪新闻综合

编辑: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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