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准入门槛、明确惩戒权 解读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布。其中,涉提升教师准入门槛、明确中小学教师为“国家公职人员”等内容引发关注。

中国教育学者、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就此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就《征求意见稿》中的一些内容进行了解读。

提高教师学历标对门槛是大势所趋

《征求意见稿》要求,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现行教师法的相应要求为: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对于这一调整,熊丙奇认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教师准入门槛,与现行教师准入门槛尤其是小学教师准入门槛相比,可谓大幅提高。

“现行教师法的准入学历标准,在上个世纪90年代时是合适的,而在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已经达到54.4%的高等教育普及化时代,明显‘偏低’了。虽然学历并不能反映一个人的全部能力和素质,但对于教师职业来说,适当提高最低学历要求,可整体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熊丙奇说。

以学前教育为例,教育部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幼儿园园长和专任教师中拥有专科学历的占57.83%,拥有本科学历的占25.47%,拥有高中毕业学历的占14.89%,高中阶段以下毕业的占1.54%,拥有研究生学历的仅为0.28%。熊丙奇建议,“要普及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我国有必要把学前教育专任教师的学历门槛提高到专科及以上,建立以本专科为主的幼师队伍。”

他同时指出,“在高等教育普及化时代,提高教师准入门槛的同时,也要防止教师招聘用人中的唯学历导向。”

明确为“国家公职人员”提升对公办中小学教师保障力度

《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依据规范公职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办中小学教师的保障和管理。”

现实中,虽然教师待遇参照公务员执行,但在一般人看来,作为事业编制的教师和国家公职人员仍有所不同。

熊丙奇认为,《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将提升对公办中小学教师的保障力度。

“我国一些中小学教师存在职业倦怠感,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待遇没有得到充分保障,以及教育教学权利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在保障教师待遇方面,《征求意见稿》将从前的‘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修订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逐步提高。’明确提出关于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收入的规定,这对于提高教师地位有重要意义。”熊丙奇说。

“惩戒权”首度入法还要细则支撑

《征求意见稿》提出,教师的基本权利包括“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

熊丙奇表示,教师拥有教育惩戒权,在之前发布的教育文件中已经有过明确。但在教师法《征求意见稿》里提出,尚属首次。

近些年,由于缺乏法律条款的明确支持,再加上担心被家长误以为体罚学生,个别学校和老师不敢、不愿对一些需要矫治的学生行为进行惩戒,导致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权一定程度上受到削弱。

熊丙奇指出,惩戒权是教育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行使这种权利的主体范围不能局限于家长。

“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可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教育惩戒,这既是育人的一部分,又是维护课堂教学秩序的需要。教育惩戒不是体罚、变相体罚,而是正常的教育手段和方式,也是教师的合法权利。”熊丙奇说。

他同时指出,这方面的法律条文“落地”更需要相应细则和实施机制的全面跟上。比如,如果家长对教师行使惩戒有疑问,要有一套可遵循的程序去进行调查,此外还可以接受进一步申诉或进行仲裁,如此才能明确权责。

“与教师法开始实施的1994年相比,中国教育形势已经发生巨大变化,对教师也提出更高的要求。修订教师法势在必行,而最为关键的是,如何切实做到依法治教,让法律确定的教师待遇、权利能切实落实并得到保障。”熊丙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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