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双11”刚刚过去,“剁手”一时爽,但取货可能就没那么轻松了,遇到快递公司拒不送货上门的情况,消费者又该怎么办呢?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案释法,公布一起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并从法律层面对相关问题给出了分析。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看到,在该起案例中,法院判决某商品在电商平台的旗舰店,必须履约送货,且赔偿原告损失100元。该案法官表示,“快递最后一公里”的难题,并不应当成为收件人的难题。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案例
快递拒送货,买家打官司告赢卖家
家住南通启东市东元镇某村的小丁,在某健身器材公司经营的电商平台运动旗舰店上,网购了一套家用多功能训练器,购买时价格650元,运费为0元。
本想着过几天这套健身器材就能寄到家里的小丁,意外接到快递公司电话,被告知“乡下地址不送货,请自己到快递公司提货”。
本想网购送货上门,自己也方便,没想到会是这种结果。小丁拒绝自己提货,且跟快递公司协调,请对方送货上门。但最终还是被快递公司拒绝,并以“客户拒收”为由,将这套健身器材退回卖家。
气愤之下,小丁于是以健身器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按照网上订单的地址送货,并赔偿相应损失。
最近,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并支持了小丁的诉讼请求,判令健身器材公司按照订单中确认的客户地址即“南通启东市东元镇某村某组某号”向小丁交付健身器材,并赔偿小丁经济损失100元。
以案释法
电子商务法有明确规定
记者了解到,事实上,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渗透和普及,电子商务逐渐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而在本案中,则反映出了农村电商“网购容易配送难”的问题。
扬子晚报记者查询发现,其实,在电商红火之时,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以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同时做到有法可依。如2018年出台的电子商务法第52条就明确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而国务院于同年出台的《快递暂行条例》,也着力于完善快递服务规则,规范快递秩序,理顺法律关系。该条例中的第25条也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
对于小丁的诉求,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其实已能找到依据。因此,他的起诉获得支持也是理所当然的。
法官说法
快递“最后一公里”,不应成为收件人的难题
该案的承办法官杨帅民告诉记者,本案中,小丁与健身器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虽然健身器材公司所委托的快递公司陈述不负责乡下地址的送货上门、收货人必须到指定地点自取,但健身器材公司在确认订单时乃至发货后,并未告知小丁该地址无法送货,也没有明确如果送货上门要另加运费,因此,健身器材公司不能因为和快递公司之间的合同而推卸向小丁交付货物的义务。
“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商家‘送货上门’是题中应有之义。”杨帅民表示,快递代收点的出现,并不应当湮灭送货上门的服务要约。“快递最后一公里”的难题,并不应当成为收件人的难题。
来源:扬子晚报
编辑:王心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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