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报废机动车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及《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将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于30天后予以注销。同时该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号牌随之作废!

来源:湖北黄冈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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