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00元拍到二手奔驰卖家不发货,判赔19万元也是一堂契约课

市场经济以诚信为本,特别是互联网拍卖这种特殊的买卖形式,更要讲究“一锤定音”。

近日,“7500元拍到二手奔驰车事件”成了舆论热点。

据报道,2019年11月14日,刘勇(化名)在电商平台“拍卖—捡漏”栏目中,在“好车酷酷”经营的一家二手车拍卖店铺,以整车价7500元的价格拍下了一辆“奔驰GLA级2016 款四驱2.0T双离合时尚型”二手车,而且完成了整个付款流程。但是,好车酷酷却没有发车,而是声称之前价格标错了,要求刘先生退款,愿意“补偿”100元。

于是,双方到法院打起了官司。法院二审认定,拍卖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判决好车酷酷二手车经纪(天津)有限公司赔付刘勇1965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方好车酷酷承担。

“捡漏”网络拍卖真捡到了“漏”。7500元买了一辆市值十几万元的二手奔驰车,刘先生当然非常开心,二手车公司却只想付出100元的“补偿”,这就是传说中的“买奔驰给了100元优惠券”。从“捡漏”十几万元到“补偿”100元,落差巨大。

网络上频频爆出的“价格乌龙门”,在法律层面上到底该怎么评价?商家能以“标错价格”为理由单方面撤销合同吗?

网络交易,特别是网络拍卖,是民事买卖基于互联网展开的新形式,但这并没有改变买卖合同基于“当事人意思一致”的基本特征——只要是一方发出要约,一方接受要约,比如提交了订单,合同就成立了。《电子商务法》第49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这也是《民法典》的基本规定。

整部《民法典》,特别是其中的合同法编,都在着力保障契约自由,保障合同各方能够履行合同。保障市场主体对于合同有稳定的预期,也就是契约精神,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石之一。

订立的合同,无论是纸面合同,还是通过计算机系统生成的合同,都应该得到执行,除非有法定的排除理由。合同订立之后,任何一方都不能拒不履行。

此案中,二手车商家反复强调,他们是在系统里“标错了价格”,而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的确,我国《民法典》也有规定,“合同显失公平或有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基于“重大误解”的合同,的确是可以“撤销”的理由,但“可撤销合同”不是“无效合同”,在撤销之前依然是生效的合同。而且,撤销合同需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寻求仲裁,而不能任由卖家单方面不发货、或者予以否认等草率处理。

就本案来说,一、二审法院都没有认同“好车酷酷”的解释,认定当初在网上拍卖的这辆车不是“展示”,而是一个合同要约,在刘先生提交订单之后,双方合同已经达成。

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既然商家不肯发货,那么就应该赔给刘先生的预期收益损失。这也是法院二审判决商家赔付刘先生19万元的法律依据。

还要看到,互联网上一些电商,为了吸引流量,往往上架低价格的产品,当消费者点进链接之后,会发现商品要么不存在,要么设置了奇怪的购买条件,比如必须搭售,不能零买等;有的则是把最便宜的配件价格放在展示图里,让消费者直呼“套路深”。

沿着这个思路,此案也可以有所反思:互联网营销行为有没有做到诚信为本?当初有没有存着“套路”消费者的心思?7500元这个低得离谱的“一口价”怎么会出现在奔驰车的拍卖系统当中?

市场经济以诚信为本,特别是互联网拍卖这种特殊的买卖形式,更要讲究“一锤定音”,这次相应的商家可能亏损了10多万元,但也是一堂宝贵的“契约精神课”。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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