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安图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9月18日,刘某倒车时不慎撞到赵某停在路边的轿车。经现场勘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为此,赵某要求刘某赔偿修车往返交通费、过道费、燃油费以及新车折旧费共计3000余元,经多次协商未果,赵某诉至法院。
案件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中,刘某认为,赵某要求赔偿新车折旧费不合理,且赔偿金额过高,不同意支付。为此,法官向赵某释法明理,告知其主张的新车折旧费不在交通事故侵权人赔偿范围。“交通事故本就是意外,谁都不希望这种事情发生。在此次事故中双方都存在过错,希望大家能拿出诚意,各退一步,圆满解决这件事。”法官耐心劝说道。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刘某当场一次性赔偿赵某修车往返交通费、过道费和燃油费共300元。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来源:安图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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