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批准文号不具财产价值,不应查封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事宜的复函

药监综药注函〔2021〕601号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你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辽0103执245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能否查封药品批准文号的答复》〔(2010)执他字第2号〕意见,药品批准文号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许企业生产的合法标志,该批准文号受行政许可法的调整,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药品批准文号不应进行查封。

我局在协助执行涉及药品批准文号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将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意见执行。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1年10月14日

来源:中国药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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