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在被美容美发机构牵着鼻子走?国家药监局官网今日提示,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美容美发机构应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做好进货查验记录;不得向消费者明示、暗示医疗作用;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展示产品销售包装;免费试用、赠予、兑换均属于经营行为。
据悉,8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部门规章。《办法》共七章六十六条,对化妆品生产许可、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突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的监管。如,对委托生产化妆品、网络经营化妆品、美容美发机构使用化妆品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强化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要求。同时,将儿童化妆品、眼部用化妆品作为重点产品,在生产条件方面做出特殊规定,并要求儿童化妆品应当在标签上特殊标注等。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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