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让违法者不敢再犯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法院依法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判令徐某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金1.8万余元。

徐某原本经营着一家成人用品店。2020年11月,他通过网络购买了一批成人保健品,并在店内的无人售货机进行销售。12月25日,经市民举报,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扣押了店内相关货物。经检验,徐某购买并销售的产品中,有6款口服性保健品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化学成分“西地那非”。

西地那非一般用于治疗肺高压与高山症等疾病,有一定的毒副作用。如果没有医生指导而使用西地那非,会对服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接到相关线索后,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徐某立案侦查。2021年4月12日,案件被移送至洪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刑事检察部门认为,徐某的行为可能危及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将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4月29日,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对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案立案。承办人通过审查销售明细单据、相关部门的执法记录和扣押清单等证据,明确了6款有毒、有害食品的单价及货道号。经比对,问题商品的销售金额为1888元。

6月2日,洪山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8月18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徐某未取得营业执照、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手续,明知其购进的保健品来源不明且无合格证明,仍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庭上,承办人一一出示证据,提出赔偿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在市级媒体登报道歉等诉讼请求,同时详细说明了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经审理,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当庭作出如上判决。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此案的办理让我们看到了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者的担当,也对今后类案办理起到很好的引领示范作用。”旁听庭审的人民监督员王琼如是说。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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