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
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就诊史、接触史、旅居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拒不配合流行病调查、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妨害疫情防控的。
二、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重点地区人员,拒不配合所在单位和社区(村)封控管理措施的。
三、明知已经感染新冠肺炎,或者已有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仍故意出入公共场所;隐瞒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患病情况,仍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在路段卡口、村居社区、大型商超、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场所部位,拒不配合扫码测温、询问登记、身份核查、车辆检查,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以及不听劝阻、强行通行,堵塞交通,扰乱交通秩序的;甚至伤害、威胁、侮辱、袭击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人民警察,阻碍妨害疫情防控的。
五、扰乱定点医院、发热门诊、集中隔离点、核酸检测点等重点部位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六、疫情防控期间,组织人员非法聚集上访或以冲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堵门堵路,喊口号,拉横幅等极端方式上访的。
七、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联欢会等聚集活动的。
八、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造成社会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借机哄抬防疫药品、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液等防疫物资价格以及粮、油、肉、蔬等民生商品价格,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防疫药品以及疫情防控产品的。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对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2021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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