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朋友圈这样晒图,小心成被告!

近年来,“知识产权”作为一个高频词出现在我们的视野里,上到国家对保护知识产权出台了许多政策文件,下到生活中我们获得免费资源的途径越来越少,很多时候必须要在网上付费,才能取得自己想要的东西。


但还是会有人,一不小心就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接下来我们就盘点一下,知识产权领域踩过的那些大“坑”。

2015年5月,韩某以300元的价格从张某的花店购买了一捧花束,韩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上传了一条文字内容,配图为该花束。张某发现后,认为韩某拍摄的花束照片没有加盖其花店的水印或者指出作者名称,张某认为韩某侵犯了她的著作权,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这起案件主要就是认定美术作品独创性及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行为的合理性认定问题。

当然,比较特殊的是:韩某已经花钱从张某的花店,买走了这捧花束。所以最后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

划重点:虽然本案被告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现实中微信分享行为中充斥着大量侵权行为,而其中绝大部分是微信用户因为权利意识淡薄造成的。本案能成诉,现实中并不常见,一方面说明原告权利意识很高,另一方面也给广大微信用户提了个醒:分享是存在侵权风险的。

淘宝店主小方在卖烤箱过程中,宣称买烤箱即可赠送学习烘焙的电子书,由此作为噱头吸引买家。买家在小方的淘宝店购买烤箱后,客服把买家拉进一个600人的分享电子书的QQ群,并引导买家在QQ群文件夹下载电子书。群文件夹中电子书显示是由网友小圆上传。

没想到,电子书的出版社对这一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将该淘宝网店告上法院,认为淘宝网店侵犯了电子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淘宝店家小方认为,QQ群里的电子书并不是自己上传的,是网友小圆上传的,自己与网友小圆没有任何关系,并不构成侵权。

最后法院判决该QQ群的管理者构成侵权。

划重点:网络卖家自身应当避免上传侵权作品,否则将构成直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如果侵权内容系群内的网络买家上传的,应当提供相应的网络买家基本信息予以证明,否则法院将推定该侵权内容系由网络卖家直接提供,从而构成侵权。

A公司想要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发表一篇文章,经百度查询发现该文章发表在小王的个人微博上,以为小王就是文章作者,于是A公公司联系小王,希望能受权转发文章,小王:OK啊!谁知A公司高高兴兴地在微信公众号上推送文章后,不仅没有涨粉,反而被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

原来,小王根本不是文章的真实作者,当初却没有否定其作者身份。文章真实作者请求赔偿损失。A公司认为自己已经通过合理途径查询作者,没有过失。

法院判决,涉案微信公众号未经权利人许可,将原作者享有著作权的文章修改标题后使用在该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向公众传播,该行为已构成侵权。

划重点:微信公众号作为网络新媒体,在转发他人文章时,应当经文章作者许可,正确署名。在核实文章作者真实情况时,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渠道核实,不能轻信网络上的各种署名,未能核实准确信息仍可能构成侵权。

B网络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推出的一期春季养生节目,在节目内容的左侧配图中使用了一张人物摄影的图片。C图片网站作为图片权利人发现后,将B网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B网络公司认为,涉案图片是自己从网上随意找到的,网上也没有显示著作权人,且C图片网站的图片库中很多都是免费的,要求损害赔偿没有依据。

法院判决,B公司未经C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当中未经许可擅自使用C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划重点:在网站经营过程中,不得随意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网络搜索获得的图片虽然未有署名,并不代表可以免费使用,应当积极与权利人取得联系,获得授权后方可使用。

“噔噔蹬蹬,噔噔蹬蹬……”D公司在制作微视频过程中使用了大家都耳熟能详的电视剧《西游记》中的音乐作品作为配乐,并将该微视频放置到某视频网站上及相关APP上。

原告发现后将被告诉至法院,认为其侵犯了原告的音乐作品著作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该公司辩称,涉案微视频制作成本低,视频网站未就观看涉案视频进行单独收费,其仅仅使用了音乐作品的部分片段,用时较短,不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制作的微视频中使用了原告享有权利的音乐作品,尽管所用时长较短,但其行为并非合理使用,构成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划重点:合理使用要满足三个要件,一是限于特例,二是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三是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合法利益。在制作的商业视频中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不属于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作品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保护自主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从我做起!

来源:长江云综合中国普法等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