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专项整治!武汉发布重要通知

7月8日,武汉市教育局官网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行为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由武汉市教育局、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要求各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对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行为进行集中专项整治,对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资质、收费管理、培训合同、广告宣传、培训行为及线上培训提出明确要求。

具体内容如下:

各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研究,现将《关于进一步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行为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请分别于6月25日前将本区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9月25日前将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同时报市教育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武汉市教育局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行为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校外培训机构(含学科类、非学科类,以下同)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会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284号令)及今年以来教育部关于幼小衔接、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中小学生睡眠管理等系列文件要求,不断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结合市纪委监委对规范我市校外培训的监察建议,决定开展一次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行为集中专项整治,特制订整治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从严治理,严肃查处不符合资质、管理混乱、借机敛财、虚假宣传、与学校勾连牟利、违背教育规律培训等问题培训机构,坚决遏制“校内减负、校外增负”现象,切实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整治内容及要求

在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基础上,重点开展6个方面的集中专项治理:

1.进一步规范办学资质。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违规开展学科培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分公司或教学点。未经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教育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非法人登记证)应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展示。

2.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流程、时限应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示。严禁校外培训机构提前超期收费,其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通过拆分合同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的费用(两个条件应同时满足),并主动开具与办学机构名称一致的合法票据。校外培训机构应按规定畅通退费渠道、优化退费流程,妥善处理退费纠纷。坚决打击虚构培训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欺诈行为。

3.进一步规范培训合同。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或者线上培训均应与消费者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原则上使用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作的合同示范文本《武汉市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合同(WF-2020-P8301)》,使用自制格式合同的应与合同示范文本内容保持一致。严肃查处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

4.进一步规范广告宣传。校外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当准确真实、规范合法,不得有虚构教师资质、虚构执教履历、夸大培训效果、夸大机构实力、用户评价不真实等虚假宣传行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升学、考试相关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简化培训机构名称,宣传内容不得有歧义或者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渲染教育竞争等制造教育焦虑,不得通过低价倾销等进行非法营销。

5.进一步规范培训行为。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超前超纲教学。任何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违规进行培训。针对学前儿童的培训机构,在全市幼儿园正常上课时段不得对在园幼儿(或应该正常在园的幼儿)进行培训,在全市幼儿园正常上课时段对已经幼儿园毕业但因故不能就读小学的儿童进行培训的,应通过查看其身份证、幼儿园毕业证明等方式核查学员信息。培训机构不得开设针对学前儿童的全日制培训班,不得为学前儿童提供食宿服务,其培训内容不得有“学科化”“小学化”倾向,坚决杜绝把培训机构办成“准幼儿园”或者“准小学”。此类培训机构培训班名称、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应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并与培训对象年龄及入园信息等一并报所在区教育局备案。

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严禁以课前预习、课后巩固、作业练习、微信群打卡等任何形式给中小学生留作业。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或者参与学科类考试、竞赛活动,不得通过举办“小升初”政策解读、家长论坛等活动变相招揽生源。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师应遵守中小学师德规范,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违规聘用在职教师。

6.进一步规范线上培训。线上校外培训在教师资格、招生收费、广告宣传、合同使用、课程内容、作业要求等方面应与线下执行同一标准,其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其中,单纯的线上校外培训机构须通过省级教育等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开展培训。

三、整治方式及时间安排

按照校外培训机构“以区为主、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综合治理”的管理原则开展集中专项整治。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

1.自查自纠阶段(7月15日前)。各培训机构严格对照整治内容和要求,全面自查,立即整改,并于7月15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报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排查整改阶段(8月15日前)。各区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相关部门和街道,对照整治内容和要求,对本区“有照有证”“有照无证”“无照无证”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拉网式排查,形成问题清单。在此基础上,充分运用部门行政指导、街道综合执法等手段,“疏堵结合”进行规范。各区要坚决取缔和曝光一批无证办学机构,坚决查处一批在收费、合同、宣传及规范办学等方面不符合规范的校外培训机构。

3.市级抽查阶段(9月15日前)。市教育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各区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明察暗访,发现问题、曝光典型,并督促辖区教育、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高度重视本次集中专项整治工作,继续坚持2018年以来建立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区教育局、市场监管局抽调专人组建本次集中整治工作专班,充实工作力量,全面落实各项整治工作。

2.细化工作方案。各区要对照全市工作方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对象、任务、时间步骤及相关要求,并于6月25日前工作方案分别报市教育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明确责任分工。要充分发挥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联席会议的作用。各区教育局牵头开展本次集中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工作统筹,主动协调街道及区相关部门参与整治工作,重点对办学资质、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培训行为及线上培训相关问题开展整治。各区市场监管局重点对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及线上培训相关问题开展整治。区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合作,在摸排、整改、执法过程中互相配合、协调一致,提高专项整治效率。

4.落实法规学习。充分利用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知识题库,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培训和考试。对新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其举办者、法定代表、校长和全体教职工网络考试合格后方可颁发办学许可证,为依法办学夯实基础。

5.严格责任追究。各区要全面落实工作职责,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对违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快查快处、严查严处。对集中专项整治中发现的监管部门或公职人员履职不到位方面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来源  武汉市教育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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