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出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 在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法 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 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 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行业负 责、分级属地办理、闭环处理”的原则,负责职责范围内举报事 项的受理、核查和奖励工作。

第二章  举报受理和核查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 “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 患和非法违法行为。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通讯方式。 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具体,举报人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 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须建立本行业 (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 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制定本行业(领域)的举报奖励措施和 标准,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奖励标准等信息。

第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收到举报后,要 立即组织核查,并依法进行处理;但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并 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一) 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二) 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三) 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 受理范围内事项的。

第八条  对已受理的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受理部门 应当于受理举报之日起3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至相关职责部门 进行核查。

核查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核查部门负责人 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间不得超过30日, 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九条  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 报人外,核查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 果,反馈时间、方式、内容等要如实记录在案。

第十条  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核查部门要制作核查报 告,核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确认举报事项是否属实;

(二) 举报事项发生单位的概况,包括单位名称、地理位置、 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持有各类证照情 况、单位负责人情况以及近期生产经营状况等;

(三) 举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生产安全事故举 报须说明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须说 明非法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及违法所得情况、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举报须说明隐患整改落实以及备案情况等;

(四) 核查处理情况,包括对举报事项的处理及行政处罚情 况;

(五) 反馈举报入情况,包括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的 情况;

(六) 奖励建议。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核查处理报告经核查部门负责人签字 确认后,核查部门应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于15日内将相 关材料立卷归档,留存备查。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举报资料原件;

(二) 《安全生产举报呈批单》《延期办理审批表》;

(三) 举报事项核查报告;

(四) 举报事项核查证据材料和相关执法文书;

(五) 举报奖励材料;

(六) 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 按程序和标准向举报人审核发放。

第三章  举报奖励

第十三条  对实名举报瞒报、谎报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 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二) 举报1次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 实名举报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同 一事项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基本相同的,只奖励第一顺序举报 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 由受理部门按一次举报予以奖励,奖金由第一署名人或者联名人 推选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并自行分配。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 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 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 匿名举报或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 重复举报的;

(四) 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等信息不完整、 不准确,导致无法核查的;

(五) 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情况,正在处理的;

(六) 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七) 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 受理范围内事项的;

(八)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定职责报告的事项;

(九)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 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持本人 身份证原件(替人代领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举报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 领取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领取,并在期限内说明情况的,可以延长30日领取。

第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信息;严禁将 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 报人。

第四章  经费保障和管理使用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 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 制度,严肃财政纪律。

第十九条  奖励经费的管理使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负责经费绩效再评价工作。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范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依据应急管理部 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判定标准予以认定。没有明确判定标准的,可将经核查认定如不及时排除或整改,可能造成1人以上遇难或者3人以上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隐患视为重大事故隐患。

本办法所指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 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黄冈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黄安监管〔2021〕27号) 同步废止。



来源:黄冈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熊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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