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截图。
4月1日,记者从黄冈市消防救援支队了解到,近日,黄冈市人民政府印发《黄冈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常住人口过万乡镇必须建设专职消防队。
据悉,这是湖北省首个地级市出台的有关专职消防队伍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是黄冈市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队伍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
根据《办法》,消防救援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县级以上城市、超出最近的消防救援站责任区范围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应建立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
全国重点镇、省级重点镇、中心镇;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10000人的乡镇;其它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历史文化名镇应建立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
并且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站选址、建筑标准、装备标准等,应当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其政府专职消防员数量不少于15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站选址、建筑标准、装备标准等,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乡镇消防队》(GB/T 35547-2017)执行,其政府专职消防员数量不少于10人。
黄冈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章伟鹏介绍:“当前,黄冈市的消防救援力量还不是很很充裕,《办法》的出台,规范了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解决了消防救援力量建设的难题。”
“现在,很多火灾多发生在偏远乡村和一些乡镇,但乡镇的社会火灾防控能力和公共安全保障能力较为薄弱。城区发生火灾,我们能在10分钟或者5分钟以内就能到达灾情现场,但在乡镇就不一定能实现。所以,《办法》的出台对于发展壮大专职队伍、整合社会救援力量、调整城乡消防站的布局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办法》的出台,章伟鹏赞不绝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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