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下列附件中在红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或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标准,应予以强制报废,现依法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在本公告发布之后30日内送交我队车辆管理所。驾驶附件中46192辆各类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给予收缴机动车强制报废,并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等处罚。
红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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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安县公安局政治处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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