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2016年1月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5号公布,根据2021年1月2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的决定》修正《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41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晓东

2021年1月25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的“民政”修改为“应急管理”。

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

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的“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

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卫生和计划生育”修改为“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修改为“发展改革”。

第五条第二款中的相关部门增加“经济和信息化”。

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的“林业”删除。

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制定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合理确定救灾物资储备品种、标准、规模,完善救灾物资生产、采购、运输、储备、调拨、补充、监管和紧急调运体系。”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附: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救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助,是指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人员,依法及时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保障其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安全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生活需要。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当高效、有序,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与经济结构调整、生态文明建设和扶贫工作相结合,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省减灾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县级


来源:黄冈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熊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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