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下属喝了酒
仍让其驾驶车辆上路作业
出了事算谁的?
故事的结果是
二人均因犯危险驾驶罪获刑
近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全市首起
“同桌、不同车、同罪”双危险驾驶案
被告人方某(驾驶员)、罗某(车队负责人)
均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并处罚金10000元
11月10日上午
两名被告人被收监执行
案 情 回 放
方某和罗某为湖北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今年1月12日晚7时许,他们二人和班组同事们在单位附近餐馆一起吃年饭,方某原本以为当天不用值班,席间便喝了几杯白酒。可聚餐还未结束,就接到了上级通知需要值班。于是,班组长罗某还是安排方某出车巡路。
当晚20时43分,方某酒后驾驶环卫作业车途中,由于酒精作用误踩油门,造成了三车连环追尾的交通事故,三车受损,两人轻微受伤。
武汉市洪山区交通大队接到群众报警后,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并将驾驶员方某带往医院进行血液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2.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调 查 结 果
案件查办过程中,办案民警敏锐发现,方某的班组长罗某存在故意纵容员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作业的违法行为,不仅在该起事故中应承担事故责任,甚至涉嫌危险驾驶罪(共犯),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迅速成立专案组介入调查,在充分调查和掌握大量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班组长罗某进行传唤。在事实证据面前,罗某对聚餐期间接上级领导通知,指使、纵容班组成员方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作业,继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洪山交警认定,驾驶员方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班组长罗某作为方某的直接领导,纵容饮酒后的方某驾车上路,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受被告人罗某指使,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属共同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来源:平安武汉、湖北之声
编辑:谢梓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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