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全面实行乡村教师职称“定向评审、定向使用”改革



在第36个“教师节”来临之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乡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定向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出台《湖北省乡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明确从今年起在全省实行乡村教师职称“定向评审、定向使用”改革。

问:《通知》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乡村教师是发展更加公平更有质量乡村教育的基础支撑,是推进乡村振兴、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通知》的出台,对激励我省乡村教师职业发展,提高我省乡村教师业务能力和教书育人水平,吸引和鼓励优秀教师扎根基层,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乡村教师地位,促进乡村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乡村教师职称“定向评审、定向使用”改革的对象范围是哪些?

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涉农街道和村庄公办学校(含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下同)教学一线任教、在职在岗(含签订人事聘用合同)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

上述人员也可按《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规定,正常申报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问:申报及评审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1.个人申报。学校(单位)组织教师学习评审条件。符合条件的教师均可自愿申报。

2.学校推荐。学校成立评议小组,审核申报人员的相应条件后,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推荐人选须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逐级报送县级教育部门。

3.县级考核。县级教育、人社部门审核学校推荐程序、推荐人选参评资格,无异议后报送市(州)教育部门。

4.市(州)评审。市(州)教育、人社部门审核县级推荐的参评人员资格;市(州)教育部门成立评审委员会,设置乡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定向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市(州)教育部门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州)职改办将通过人员名单连同评审方案、会议纪要等一并报送省职改办。

5.分级确认。各地职改办按权限核准通过人员名单,无异议后确认发文。

问:评审结果的有效性和使用范围怎样界定?

答:取得“乡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经核准后,颁发相应资格证书,并可聘任到乡村中小学校相应岗位,享受相应待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任职资格失效,须重新评审:

1.聘任后未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的: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连续任教未满3年的,取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后连续任教未满5年的。

2.调离一线教学岗位的。

3.调离本市(州)的。

4.任教学校因行政区划调整为非乡村学校的。

因工作调动导致“乡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失效的中小学教师,可按照《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有关条件重新参加常规评审,原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

问:乡村教师的职称申报评审条件是单独制定的,与常规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不同之处在哪里?

答:本次发布的《湖北省乡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突出以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为主的评价导向,体现了乡村中小学教师工作实际和特点的评价标准,克服了唯学历、唯论文等倾向,强调乡村连续任教年限,明确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满30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学校无相应岗位空缺的,可不受本校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实践能力、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权重,坚持了“定向评审、定向使用”原则,对长期扎根乡村基层,做出突出贡献和业绩的中小学教师进行了适当政策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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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乡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定向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湖北广电融媒体记者

编辑:谢梓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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