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民法法典化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实现了民事基本法律制度体系化,还深化和明确了社会生活中诸多领域的行为规范。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是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特点的法典。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升级迭代,面对相伴而生的新问题,民法典作出了积极回应,对网络虚拟财产、电子合同、网络侵权责任等一系列新问题都作出明确,从而形成了一套新的网络民事行为规范。
网络时代,民法典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将为网民提供哪些保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审姚佳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作出解答。
并非都是全新规则
记者:眼下,网络购物、网络社交等已经成为人们的生活常态,人们通过网络形成的关系进而构成网络生态。我们知道,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那么目前我国网络生态法律制度体系大概是什么情况?这其中,民法典充当了何种角色?
姚佳: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科技的发展,人们日常行为方式也发生了深刻改变,大部分活动均与网络相关。这些行为使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平台与平台之间形成相应关系。为调整网络生态,我国制定了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还出台了相关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主要针对网络交易、网络出版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区块链信息服务、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网络安全审查、信息搜索、直播、互联网论坛社区、跟帖评论服务、微博客信息服务、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内容。这些规定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调整网络生态的法律规范群,同时也潜移默化地影响了民法典中涉及网络相关行为规范的制定与形成。
民法典所涵盖的网络相关民事规范并非都是全新的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网络行为实践与网络生态治理实践的深度体系性整合。这其中,既有对现行规则的吸收、完善,又有一些创造性规定。
发挥定分止争作用
记者:为了应对网络时代带来的新挑战,民法典作出了哪些重要规定?这些规定对今后网络社会的发展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姚佳:民法典是人们从事民事行为与设定相应法律关系的基本规范。民法典对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网络购物合同规则、与网络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网络社交中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法律责任等都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这些规定的意义不仅在于为人们的行为提供较为明确的指引与预期,更为重要的是,在人们普遍或一体遵循相应行为规则之时,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构建良好的网络生态。从总体上看,民法典中有关网络民事行为的规范基于社会现实而产生,体现出一种“创造性”的深度融合,在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以及主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的侵权责任承担等方面进一步构建起相应规则。
民法典确立了电子合同成立和履行的相关规则。在传统合同法规则中,如何解释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与履行有时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与难以认定之处,这就给纠纷解决带来一定困难。比如,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实际上明确了网购等合同的成立时点系当事人提交订单之时,而一改此前实践中不少以网站的确认邮件、确认短信或网站实际发货等为合同成立时点的情形。这就使以前可能争执不下的网购合同行为中,何为要约、何为承诺等内容有了定论。再比如,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确了电子合同履行中的交付时点,即以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点,以及提供服务或可在线交付标的物的情形下,如何认定标的交付时点等问题。可以说,民法典中关于电子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是符合当下网购活动的交易特点、人们的交易习惯以及大众认知的,可以减少在产生纠纷之时对基础性问题和前提性问题的分歧,进而较好地实现法律定分止争的作用。
民法典完善了网络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关于网络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就有所规定,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完善了网络侵权责任制度,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权利人通知规则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转通知规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共95条,其中有四条涉及网络侵权责任,这几条相较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更加详细和丰富,明确了侵权人、受害人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及相应责任。实际上,这几条规定主要借鉴电子商务法所确立的“通知—删除”规则的核心要义,构建了以信息中转及相关操作为条件的责任避风港规则。与此同时,民法典还完善了这几条规定中的不合理之处,包括权利人应披露真实身份信息、因当事人错误通知而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以及调整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的相应期限等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或客体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予以明确规定。
正确进行法律解释
记者: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民法典中的一些规则是否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法官判案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姚佳:民法典中电子合同的相关规则对未来司法实践会产生较为重要的影响。因为在此前有关网购合同的相关案件中,法官往往会认可网站使用条件等格式条款的效力,认为根据网站使用条件,消费者在提交订单并付款后合同尚未成立,需要商家实际发货时合同才成立。比如,曾经有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法院就认可了网站的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认为即便在买家提交订单并已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双方合同仍然并未成立。这种判决在相当程度上并不符合消费者的日常购物习惯,也有违消费者对网站的最基本的信赖。民法典颁布与施行之后,此种案件基本不会存在争议,只要当事人一方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另一方当事人选择该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即成立。这样客观上就会减少人们在认识上的分歧,从而对合同成立以及合同履行具有比较明确的认识。
民法典施行后还会对网络侵权案件的审理产生影响。民法典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如何认定各方主体网络侵权责任的程序与链条,与侵权责任法、电子商务法中的相关规则相比,民法典中的规则具有更多的确定性以及证据的充分性,有利于客观、准确地认定相关主体的侵权责任。
我们说,任何一部成文法都不是完美无缺的,都需要在审判实践中不断发现不足并进行完善,同时,符合客观事实和实践的解释也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在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则之时,法官应遵循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诸多法律解释方法,同时结合案件事实,进行符合大众认知的解释。这样,司法裁判实践才能为人们从事网络相关行为提供一定评价与价值判断,并形成一定的指引作用。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谢梓淇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