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随州市检察院对侵害四川凉山救火英雄烈士名誉的章某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案是湖北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3月30日,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雅砻江镇发生森林火灾。赵万昆等27名森林消防指战员和3名地方扑火队员在扑火行动中壮烈牺牲。4月2日,应急管理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该30名同志为烈士。
然而,就在烈士亲属、人民群众沉浸在悲痛中时,随州市曾都区章某于4月2日下午在微信群公然发表带有侮辱性的不当言论,诋毁凉山烈士的名誉。章某的不当言论受到群内成员提醒、谴责,引起众多群成员的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后章某被踢出微信群。4月19日,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对章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诉讼。随州市检察院在履行诉前公告程序,书面征求30名烈士近亲属意见,并报湖北省检察院审查同意后,于7月29日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章某对其侵害烈士名誉的行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国家保护英雄烈士,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维护英雄烈士的尊严和合法权益。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根据法律规定,侵害英烈名誉的行为,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任何人不得在网络上肆意歪曲、侮辱、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侵害英烈名誉就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章某在微信群公然发表带有侮辱性的不当言论,损害了四川凉山救火牺牲烈士的英雄形象,伤害了烈士亲属及社会公众情感,侵害了烈士名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湖北广电融媒体记者 | 李丹琼
编辑:谢梓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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