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广报道,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有消息说,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迄今为止,我国仅将企业法人纳入适用破产法的主体,未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在司法实务中,遇到自然人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通过执行程序来解决该类纠纷。
个人资不抵债后,往往出现债主想方设法苦心追债,债务人四处逃债的局面,有的甚至造成家庭惨剧。有了个人破产制度,一旦出现个人欠债不还、逃债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宣判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如果资不抵债,也可依法申请破产保护。在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个人声誉受损的条件下,债务可以得到一定免除,并得到重新做人的机会,防止出现背上沉重债务后四处逃债甚至自杀的现象。
允许个人破产,对于创业创新来说,也是一种鼓励和宽容。对那些诚信的债务人来说,不至于因一时的商业失败或个人财务混乱而陷入无法自拔的境地,还有机会通过自身努力让生活重新开始,这无疑是社会的进步。
当然,有了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意味着欠钱可以不还了,制度本身也并非是为“老赖”提供避难所。个人申请破产后,将由法院对其个人的资产等进行拍卖,然后按被欠债人的相应比例进行偿还。而且在破产程序进程中,相关主体负有不得抽逃资产、不得损害债权利益、配合破产等义务。此外,免责也是有条件的,并非所有债务人都能免责。
个人破产制度的推出是适应社会发展的产物。在我国,“欠债还钱,父债子还”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因而个人破产制度的施行、完善仍道阻且长。
总体来说,个人破产制度保护的是善意、诚信的债务人,而非恶意的债务人。相信个人破产制度将会有严密的程序和细节设计。而随着央行个人征信系统等不断完善,个人躲债、逃债的空间也将越来越小。一旦选择实施个人破产,破产者多半会被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个人在信誉、工作、生活等多个方面都会受到不利影响,所以除非万不得已,一般人是不会轻易申请破产的,那些试图“假破产”者,将很难有空子可钻。
来源:工人日报
编辑:毛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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