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修订禁毒条例下月实施 交通运营驾驶员须定期进行毒检

为适应新形势下禁毒工作需要,新修订后的《武汉市禁毒条例》(下称《条例》)拟于6月26日起施行。昨日,记者从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新修订《条例》在完善体制机制、解决突出问题和打造本地特色等方面有新突破。

毒品预防教育走进中小学

《条例》规定,武汉市、区人民政府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城市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对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予以细化,包括依法设立禁毒协会和禁毒基金会,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禁毒工作,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禁毒科研合作,鼓励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在禁毒工作中的作用,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等。

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将毒品预防教育作为校本课程重要内容,落实教学计划和课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将禁毒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和课程内容;各类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交通运输单位应定期对驾驶人做毒检

近年来,通过邮政、快递行业运输毒品的违法现象较为突出,加强行业管理,堵源截流至关重要。《条例》规定,邮政、快递、物流寄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寄递实名登记制度和收寄验视制度,发现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易制毒化学品的,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条例》规定,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公路、水运、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驾驶人员进行吸毒检测,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驾驶工作,并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鼓励医疗约束性戒毒治疗

《条例》明确鼓励吸毒人员通过医疗约束性戒毒治疗戒除毒瘾。吸毒人员自愿接受医疗约束性戒毒治疗的,可以向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吸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与医疗约束性戒毒治疗机构签订戒毒治疗协议,就戒毒治疗期限、措施、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约定,接受戒毒治疗。

2017年4月,武汉市在全国首创医疗约束性戒毒模式,指定具备条件的3家医疗机构(现已增加至10家)开展医疗约束性戒毒,最大限度减少吸毒人员及其家庭在戒毒期间的经济负担。自愿接受医疗约束性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在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可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因经济困难难以承担的,医疗约束性戒毒治疗场所可适当减免生活和疾病治疗等费用,减免的费用由同级财政支付。

另据《武汉晚报》报道

新修订《武汉市禁毒条例》下月实施

“快递小哥”将接受毒品识别培训

武汉晚报讯(记者宋磊 通讯员杨阳)为适应新形势下禁毒工作需要,我市新修订的《武汉市禁毒条例》(下称条例)拟于“国际禁毒日”6月26日起施行。22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条例颁布新闻通气会获悉,与原条例相比,新修订条例监管覆盖面更宽,如药店发现一个月内三次以上购买含麻黄素等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近年来,通过邮政、快递行业运输毒品的违法现象较为突出,加强行业管理,堵源截流至关重要。为此,条例规定,邮政、快递、物流寄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寄递实名登记制度和收寄验视制度,发现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易制毒化学品的,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市禁毒办相关负责人称,为配合条例实施,市禁毒办将加大对快递企业的进驻指导,继续引导其运用仪器扫描的方式检测快递物品、对“快递小哥”进行毒品识别技能培训,并经常性对快递集中屯集地进行检查。

条例还规定,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邮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建立信息共享、流向追溯、责任倒查等制度;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含麻黄素等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实名登记、医用单张处方最大剂量、专柜专人管理等规定;发现一个月内三次以上购买含麻黄素等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来源: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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