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京举行,《疫苗管理法(草案)》《药品管理法(草案)》等多部法律被提请审议。
生产销售假劣疫苗最高可罚3000万
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疫苗管理法(草案)》明确,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申请疫苗注册提供虚假数据以及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
二审稿显示,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罚款标准为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并处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草案完善惩罚性赔偿规定,明确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接种,造成受种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种者或者其近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另外,《疫苗管理法(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草案还明确,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
双过半数同意即可使用公共维修资金
针对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以及物业管理不规范、业主维权难等问题,《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同时,草案完善了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程序,降低通过这一事项的表决要求。将草案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修改为“双过半数”。
我国拟立法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在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中增加一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这是我国首次在民事立法中作出基础性规定规范此类问题。
处方药不得在网络销售药品平台直接销售
为了进一步规范网络销售药品行为,《药品管理法(草案)》增加规定,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备案,履行资质审查、制止和报告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销售平台服务等义务,并明确不得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
此外,草案还增加规定,国家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同时,草案还加大了处罚力度,对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落实处罚到人,对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增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增加科创板注册制相关规定
在资本市场上备受关注的证券法修订草案由最高立法机关进行第三次审议。与草案二审稿相比,三审稿重点是根据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试点的进展情况,增加关于科创板注册制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其他相关制度进行适当修改完善。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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