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建立“五项机制”进一步推动巡察工作

团风县纪委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聚焦执纪监督主业,创新监督方式,建立“五项机制”进一步推动巡察工作。通过对4个乡镇2个县直部门巡察,发现重要问题线索145条,问责党员干部49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1人,成效明显。

 

巡察联席会议机制。每轮巡察活动启动后,县巡察领导小组坚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在巡察方案审定、人员的选配,到工作安排部署、进展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都通过召开专门会议,认真研究落实。2016年第一轮巡察活动启动以来,县委主要领导先后亲自召开会议7次,研究工作,听取汇报,有力地保证了巡察试点工作的扎实开展。

 

巡察规范运行机制。严格按照巡察告知、实施巡察、结果报审、意见反馈、整改督办等程序运行 。专项巡察组在进驻前一周要向被巡察单位公告巡察时间、内容、组成人员和联系举报电话。专项巡察时限每次原则上为1个月,如有特殊情况要延长巡察时间,需向县委巡察办申报,但最长时限不能超过3个月。专项巡察组在巡察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迅速将巡察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及时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县委巡察办将对相关情况进行备案存查。

 

巡察问题处置机制。针对巡察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由各巡察组报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集中会审,并按照问题性质分类处理。对问题较轻的,由各专项巡察组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进行反馈,并督促迅速整改,作出相应处理,整改情况报县委巡察办备案。对违反党纪党规且事实清楚的,按干部处理权限,交由相关部门处理,由县委巡察办督促处理到位。对涉嫌严重违纪,且需要进一步调查的,作为案件线索交县纪委案管室,按照线索处置标准处理。对问题处理整改不力的,追究相关单位领导责任。

 

巡察纪律问责机制。巡察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严守秘密。坚持“七不原则”,即不影响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增加被巡察单位的经济负担;不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相关成员亲密接触;不影响各单位正常运行;不随意减少巡察步骤和程序;不得利用巡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或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让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反馈流于形式。凡违反相关纪律,一律严肃问责。同时,要求被巡察单位积极支持、全面配合巡察工作,发现有对抗巡察工作、打击报复巡察人员等行为,从重从严问责。

 

巡察结果运用机制。把巡察结果与年度综合考核、干部考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相结合,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并纳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坚持巡察结果公开制度,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接受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监督,确保巡察工作形成有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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