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中共党员,某市国家公务员。2015年7月6日晚,李某在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途中,与对向一两轮电瓶车发生碰撞,致使电瓶车主及后座人倒地受伤。后经司法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0.28mg/100ml,超过醉驾标准。同年10月,该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9月,该市纪委给予李某开除党籍处分,同时李某的上级单位给予其开除处分。
纪律溯源
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明确规定了“醉驾入刑”,即公安部门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从司法实践看,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醉驾,一般判处较轻的拘役和附加罚金刑,虽然刑罚并不算重,但对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来说,连锁效应完全不同。因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更为严格: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也就是说,党员干部醉驾,除了刑罚,一般还要面临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最重处分。
具体在条款适用上,由于本案发生在2015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这一兜底条款对李某予以党纪处分。如果发生在2016年以后,则适用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纪法衔接”条款予以处分。
廉政短评
俗话说得好: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饮酒不一定是坏事,但倘若饮酒后驾车或醉酒后驾车,那事情就真的坏了。尤其是对于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而言,在饮酒问题上更应慎之又慎。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工作日中餐不饮酒已经成为党政机关的基本工作纪律,但仅此还远远不够。一如本案中的李某,因醉酒驾车,既受刑罚又被党纪政纪严肃处理,遭遇人生“不能承受之重”。党纪严于国法。所有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不仅要守住工作日中餐不饮酒的底线,还必须再加砝码、再紧螺丝,时刻牢记:酒后莫开车,开车莫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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