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某,中共党员,现任B县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16年8月,A某在明知其亲属C某不属于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范围,违规将其纳入倒房重建救助对象上报,后C某获得倒房重建住房救助资金。2017年9月,B县纪委给予A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纪律溯源
A某违规为亲属申领救助金,严重破坏了救济款分配的公平公正性,损害了群众利益,应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廉政短评
基层党员干部担负惠民政策具体落实之责,手握惠民资金申报、分配大权,本应公道办事、秉公用权,让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普惠于民。然而,一些基层党员干部权力观扭曲,摆不正原则与亲情的关系,抱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歪思想,打着“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小算盘,变公权力为人情交易工具,行假公济私、优亲厚友之实,极尽以权谋私、拉关系、卖人情之能事,一如本案中的A某,把不符合条件的亲属报上去,挤占符合条件困难群众的“救助款”,伤害了干群关系,侵害了群众利益,也让惠民政策打了折扣。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A某以权谋私、中饱私囊,受到党纪处分也就成其必然下场。本案警示广大基层党员干部,务必牢记权力姓“公”不姓“私”,“扶贫”不是“扶亲”,必须始终克己奉公、廉洁自律,把好事办好、实事做实。当前,全省扶贫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战役正在深入推进,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拉长耳朵、擦亮眼睛,从严监督执纪问责,坚决斩断伸向扶贫资金财物的“黑手”,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
来源:遗爱清风
编辑:陈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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