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某,中共党员,现任A县B镇财政所所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6年12月,A县C镇甲村、乙村、丙村、丁村、戊村5个村共计挪用统筹整合的扶贫专项资金20余万元,用于弥补村集体经费支出。正某作为时任A县C镇财政所所长,对上述挪用统筹整合的扶贫资金问题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2017年9月,A县监察局给予正某警告处分,甲乙丙丁戊5个村的村干部均受到纪律处分。
纪律溯源
《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国库支付、项目直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财政部门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本案中的正某,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应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廉政短评
脱贫攻坚贵在精准,资金使用重在效益。管好、用好扶贫资金,既是党和国家赋予监管部门的重大责任,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关键所在。尽管国家三令五申对扶贫专项资金强化监督,但在实际生活中,视扶贫资金为“唐僧肉”、千方百计“动奶酪”“分一杯羹”的问题仍时有发生,“截”“挪”“套”“骗”手法五花八门,扶贫资金“跑”“冒”“滴”“漏””现象也层出不穷。究其原因,根本就在于监管乏力。一如本案中的正某,身为基层财政所负责人,掌管着扶贫资金“出口关”,本应守土有责,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扶贫资金“用在刀刃上”。然而,正某失职失责,监管不力,让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致使20余万元的扶贫专项资金被挪作他用,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本案警示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担负扶贫资金监管职责的公职人员,在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脱贫攻坚工作中,容不得闪失、来不得虚浮,必须扛责在肩、认真履职,必须不忘初心、坚决维护群众利益,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
来源:遗爱清风
编辑:陈 兰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