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第64期:乱动扶贫资金必被“捉”

田某,中共党员,A县B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13年,田某在协助镇政府管理扶贫、移民后扶等资金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与该村财经委员范某共同骗取国家资金54700元(该问题已受到司法追究),田某分得27350元。因还有其他违纪问题,2017年7月,A县纪委给予田某开除党籍处分。

纪律溯源

本案中,田某伙同他人骗取国家扶贫资金的行为,已触犯国家法律规定。该案发生在2013年,应适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第八十三条关于贪污行为的有关规定。若该行为发生在2016年以后,则应适用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纪法衔接条款。

廉政短评

足寒伤心,民寒伤国。消除贫穷,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是时代赋予给我们党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使命。打赢脱贫攻坚战,也是党和国家向人民和世界作出的庄严承诺。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密集出台惠民政策,强力推进精准扶贫,为贫困群众解难题、谋福祉。但是,基层少数党员干部大搞“蝇贪蚁腐”,利用手中职权,使出“浑身解数”,将本应补贴给困难群众的“民心钱”“暖心钱”甚至是“救命钱”,变成自己的“私房钱”。一如本案中的田某,作为一村之“长”,利欲熏心,罔顾党和群众的信任,上下其手,把扶贫资金当做“摇钱树”,最终受到纪律和法律的严惩,实在是罪有应得。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全国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会上发布动员令,“对胆敢向扶贫资金财物‘动奶酪’的严惩不贷”。本案警示教育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在基层扶贫领域的干部,要以“朝受命、夕饮冰,昼无为、夜难寐”的神圣使命感和担当精神,真扶贫、扶真贫,奋力造福一方,切实为贫困群众送去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同时要大公无私、公而忘私,做到心中有戒、勤政为民。

来源:遗爱清风

编辑:陈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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