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资讯】中央电视台到黄梅法院拍摄采访“王某军放火案”

9月25日至26日,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庭审现场》栏目组到湖北省黄梅法院拍摄采访“王某军放火案”,栏目组先后采访了办理此案的派出所民警和被告人及其家属,并对该案的庭审进行了全程拍摄。

基本案情

王某军系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人,因与妻子汪某珍关系破裂,心怀不满,蓄意报复。2015年9月26日凌晨1时许,王某军携带拉杆箱及事先购买的一个10L油桶,前往黄梅县某村汪某珍的父亲汪某阳家,途中,在一加油站将油桶加满汽油。当日凌晨2时许,王某军到汪某阳家附近,将拉杆箱放在汪某阳家大门东边窗户下的芝麻秸杆堆上,并将汽油淋在上面,用火机点燃芝麻秸杆堆,任其燃烧。随后,王某军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自己的右手腕割伤,并站在火中欲自杀。后来,大火燃烧使汽油桶发出爆炸声,王某军因害怕便逃离现场。汪某阳发现火情后大声呼救,附近村民赶来将大火扑灭。大火致使汪某阳家大门、东边窗户及窗帘,连同附近住户的电线烧毁。汪某阳当天到黄梅县公安局报案。

2017年6月3日,王某军被抓获归案。2017年8月8日,黄梅县检察院向黄梅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某军犯放火罪,应当追究王某军的刑事责任。黄梅法院受理此案后,组成合议庭,由刑庭庭长王耀文任审判长,审理此案。

庭审现场

9月26日上午,王某军放火案在黄梅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黄梅县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黄梅县检察院提供了王某军放火案的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法庭展示了这些物证、书证。法庭调查结束后,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辩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军为发泄不满,故意放火,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黄梅法院当庭宣判,判决王某军犯放火罪,判处王某军有期徒刑三年。

拍摄花絮

中央电视台栏目组以纪实的手法,现场拍摄记录了王某军放火案的庭审全过程。据了解,黄梅法院开庭审理王某军放火案不久将在中央电视台向全国观众播放,这是黄梅法院首次在中央电视台展示公正审判刑事案件形象。

中央电视台这次深入黄梅法院拍摄采访,庭审过程,旨在忠实于法庭审理全过程,用丰富的细节解读法庭判决的依据,尊重受众对于法治宣传的视觉需求,通过深刻剖析此案,向社会普及宣传法律知识,进行法治教育。

省、市、县三级电视台同时参与了拍摄采访。

来源:黄冈法院

编辑:毛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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