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以案明纪第62期: 莫因小宴席而失大体

李某,中共党员,L县某镇小学校长,2016年8月14日中午,李某在县城一酒店,为其孩子操办升学宴,收受朋友、同事和下属礼金共计1700元。2016年8月17日,L 县纪委给予李某党内警告处分,该镇中心学校免去其校长职务。

纪律溯源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纪委《关于禁止违规操办“升学宴”“谢师宴”的通知》等有关规定,适用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廉政短评

又到高考升学季。孩子考上理想大学本是件喜事,普通群众宴请亲朋好友庆贺一下无可厚非,但是部分人把喜庆的“升学宴”办成了人情宴、炫富宴甚至腐败宴,既加重了参加者的负担,又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对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令党员干部禁止违规操办“升学宴”。但是少数党员干部却罔顾禁令,触碰纪律“红线”,抱着侥幸心理顶风操办“升学宴”。一如本案中的李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违规操办“升学宴”,而且收受朋友、同事和下属的礼金,最终受到纪律的严惩,因小宴席而失大体,追悔莫及。究其根源,“升学宴”滋生的是“四风”问题,违规操办“升学宴”折射出少数党员干部党性原则不强,纪律观念淡漠。有的党员干部为规避查处,只收礼不办酒,或化整为零,绞尽脑汁躲进“青纱帐”、千方百计穿上“隐身衣”,均是掩耳盗铃之举,掩盖不了借机敛财的实质,也必将被打回“原形”。本案告诫全市广大党员干部,“不矜细行,终累大德”,要从小事小节做起,带头坚守正道,弘扬正气,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敢于拉下情面,对“升学宴”坚决说“不”!(市纪委案件审理室 罗田县纪委案件审理室)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