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论坛】丁晗:正确践行“四种形态”提升监督执纪水平

编者按:《楚天风纪》2017年第7期刊发团风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丁晗署名文章《正确践行“四种形态” 提升监督执纪水平》,全文转载如下,以飨读者。

正确践行“四种形态” 提升监督执纪水平 

丁 晗

正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近年来,团风县纪委围绕“四种形态”,坚持监督执纪和政治导向相统一,突出抓早抓小,勇于揭短亮丑,敢于动真碰硬,提高监督执纪问责实效,在运用践行“四种形态”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与此同时,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难点阻力,亟待我们研究和解决。

一、主要做法

1.及时转变理念。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丰富内涵,是做好监督执纪工作的基本要求。团风县始终站在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的高度,用战略思维去思考、去领悟、去把握“四种形态”,做到了敢用、真用,用出好的效果。在实践中,我们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紧贴实际,通过集中学习、研讨交流、专家讲座等形式学思践悟,及时深入领悟 “四种形态”的内涵要义、精神实质、方法策略,做到在思想上高度认同,在行动上高度自觉,以正确践行“四种形态”的实际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今年3月,县纪委收到反映某单位一把手任人唯亲的问题线索后,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认为,虽然问题线索不具体,也不能轻易放过,决定对其进行谈话函询,并记录在案,起到了止恶于萌的作用。

2.积极实践探索。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看起来容易实则很难。在运用的过程中,我们不断摸索尝试和总结提高,防止畸轻畸重,做到相对精准,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团风县纪委在坚持依纪依规、宽严相济、逐级转化、集体决定原则的前提下,由易到难、由低到高、层层递进,在实践摸索中不断提高能力水平。如对谈话函询的使用,一般针对的是对轻微的苗头性、倾向性违纪问题,纪检监察干部都会用,也没有什么风险。在熟练运用基础上,我们积极大胆实践探索,对省委巡视组交办的属于“进一步了解关注”类中的属既不能查实也不能查否的65条问题线索,改变过去用暂存方式处置的习惯,运用函询谈话的方式处置,真正起到了“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作用,得到省委巡视组的充分肯定,激发了干部实践探索的积极性。

3.大胆务实运用。坚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党员群体和不同层次的党员干部,采用不同处理方式。对大多数乡科级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轻微违纪行为,更注重批评教育,慎用纪律处分。对反映部分“一把手”的轻微违纪问题线索进行处置时,综合考虑他们的思想认识、悔过表现、社会影响以及违纪情节,大胆运用了第一种形态,改变了过去一律使用纪律处分的作法,此举不仅警醒教育了干部,还激发了轻微违纪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对乡镇“小五长”类的基层党员干部,针对对纪律缺乏敬畏之心反而害怕免职等组织处理的实际情况,我们在给予纪律处分同时一般给予了组织处理建议,2016年团风县纪委查处了10名“小五长”违纪案件,都给予了免职的组织处理,震慑效果非常明显,有效遏制了“微腐败”。

4.坚持效果衡量。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关键在人。在实践中,具体运用哪一种形态无据可依、无章可循,既无模板亦无经验,对纪检监察干部而言,不仅需要很高的政策水平,需要坚定的信念、勇于担当,还需要一定的悟性。我们始终把能否达到运用“四种形态”的实际效果作为衡量工作是否正确的标准,标准把握政策、灵活运用,注重区别时间节点、不同对象、不同态度,突出重点、从严执纪,在运用“四种形态”处置具体问题线索时,不仅注重从违纪具体要件上去考虑,还特别注重用处理后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来衡量是否执纪到位,杜绝“四种形态”转化随意性,暨防止执纪扩大化,任意拔高;又防止畸轻畸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2016年在处理团风县某局3名班子成员套取专项资金的违纪违法案件时,在充分考虑团风财政实际状况、当事人主动投案自首以及本人没有经济问题等实际问题基础上,综合考虑案件可能对整个团风的社会影响,果断运用了第三种形态,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实现了教育挽救警示干部的目的。

5.紧扣全程执纪。始终坚持用党章党规党纪去衡量党员干部行为,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范未然。在实践中,我们从整合内部资源、理顺各室职能入手,明确信访案管室、纪检监察室、审理室等案件承办科室为责任主体,努力坚持把“四种形态”运用到信访受理、线索处置、立案调查、执纪审理等各个环节。去年,在调查核实省委巡视组移交一条问题线索时,发现22名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问题,我们及时采取函询谈话、通报批评、约谈、纪律轻处分等方式加以处置。在审理县某局原局长严重违纪案件中,我们发现除了当事人有严重违纪问题外,还发现6名干部的问题线索,我们分别采用了谈话函询、约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方式进行处置,真正起到了查处一个,警示一片的作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认识不到位。主要表现是各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对运用“四种形态”的内涵要义、精神实质、责任要求认识还不深刻,纪检、组织部门及其干部思想观念还没有切实转变,习惯于“穿新鞋走老路”,一些党员干部对“四种形态”认识存在不少误区。

2.能力不适应。不少纪检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平和政策把握能力还不能适应“四种形态”的要求,对如何准确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的关系,心中无数、方法缺失。

3.运用不大胆。运用“四种形态”,让一些纪检干部掌握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执纪审查风险性增大,不少同志在形态转换处置过程中,尤其是后种形态向前种形态转换时,因担心、害怕等原因,常常出现不愿、不敢使用的情形,影响执纪效果。

4.协同不一致。运用“四种形态”,主要应该是党委的事。如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党内政治生活,纪委对违纪党员提出组织处理建议的落实都要靠党委,在实践中,往往是纪委挺在前面,而各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则表现出不主动,落实较慢等问题。

三、对策建议

1.压实责任,强化担当。在运用“四种形态”的具体实践中,各级党组织要将担负主体责任贯穿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方方面面来真抓真管。上级纪委对下级党委要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

2.鼓励探索,宽容错误。要坚持信任激励与严格监督相结合,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纪检监察干部从实际出发,只要有利于彰显“四种形态”效果就大胆使用,消除不敢、不愿的顾忌,形成有利于运用“四种形态”的良好环境。

3.转变思维,积极作为。要打破思维定势,不能以查办大案要案数量论英雄,由从“抓大放小”向“抓早抓小”转变,由“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由盯“重点少数”向“普通多数”转变,把重心放在“零容忍”上来。在信访举报、线索处置、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环节,以“四种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加大对纪律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让“四种形态”体现到“抓早抓小”具体实践和严管厚爱的教育管理之中。

4.转变作风,提升能力。以形成严、细、深、实的工作作风为重点,立足聚焦中心,深化“三转”,上级纪委要提供更多典型案例供下级党组织细心琢磨、感悟和借鉴,以促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纪检干部更加深刻认识“四种形态”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将实践运用“四种形态”作为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不断提高监督执纪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5.完善机制,协调联动。要不断完善反腐败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定期会商、线索移送、报告反馈、联合办案、责任追究等一系列线索移送机制。对于第二、第三、第四种形态的运用,要实现人员、信息、职能、平台、经验和成果“共享”,确保纪法衔接、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有效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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