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第51期:发包抵款“一言堂” 违纪违法受严惩

王某,A县B镇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该村湖田承包人王某某向王某提出按原价延长湖田承包期10年。2016年2月1日,王某组织村组干部、部分村民代表一起接受了承包人王某某的宴请,在吃饭时借机提出延长该村湖田承包期,在个别人员的怂恿下,部分村民代表也表示同意。后未经过招投标,王某代表村委会与王某某签订了延期10年的承包合同,承包款56.575万元未入村财务帐,王某擅自决定用该承包款抵扣王某某在该村承包的工程款,而王某某承包的工程既没有经过招投标,又没有工程预算、决算,王某擅自确定工程款为56.575万元。B镇党委根据以上事实,经A县纪委审理后,给予王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依法定程序罢免其村主任职务。

纪律溯源

本案中,王某无视纪律规定,擅用手中的权力,在村级资源处置中罔顾工作程序,违反《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法律法规,构成违法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带领村干部及村民代表接受承包人的宴请,违反了廉洁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由于王某的行为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廉政短评

“村民富不富,关键看支部;村子强不强,要看‘领头羊’”。王某身兼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两个职务,本应带头遵规守纪,带领脱贫致富,当好村民的“主心骨”、致富的“带头人”。然而,王某纪律规矩意识淡薄,在涉及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决策中,大搞“一言堂”,擅自作主张,个人说了算。更为恶劣的是,王某为掩饰自己的霸道行径,无视廉洁纪律,不仅自己违规接受吃请,还组织带领村组干部、部分村民代表接受吃请,拉拢怂恿村民代表成其搞“一言堂”的工具。王某的行为侵害集体利益,损害干群关系,有害党的形象,受到严肃处理是咎由自取。本案警醒全市农村党员干部:农村集体“三资”归集体所有,其管理处置必须集体决策、阳光决策、科学决策,确保盘活增值、造福村民。谁若胆敢逞“村官”之威,觊觎从“三资”管理中“分一杯羹”,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肃惩处。

来源:遗爱清风

编辑   陈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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