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6月2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拟吸收新司法解释规定,体现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

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24条对此问题作了规定。 “第24条”引发了较大争议。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方面意见又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修改了此前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债务认定的规定。

一段时间以来,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社会公众提出,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比较妥当,建议草案加以吸收,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据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夫妻关系”中增加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毛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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