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的雾霾让人们对环境保护税法的出台更加关注。继8月2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之后,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19日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草案在一审基础上作出修改。
——针对有企业建议应当根据减排的幅度确立更多档次的税收减免,以便更好激励企业减排,草案二审稿增加一档税收减免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针对有部门提出的适用税额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考虑到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在国家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了收费标准,草案二审稿建议: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直接规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以10倍为限,即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规定应税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政府“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针对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环境保护税是对污染环境的排污行为征税,将基于特殊政策考虑而给予的税收减免称为“优惠”,不是很恰当,建议将第三章的章名改为“税收减免”,草案二审稿采纳这一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表示,草案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在使用范围上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范围保持一致;今后可根据需要修改法律扩大适用范围。使用“环境保护税法”的名称,有利于今后为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为相应的税制改革留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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