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权应明确“跨年可休”

北京市人社局日前公布了2015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案例是北京一酒店员工关某未休带薪年假,要求补偿,但酒店以“年假不休即作废”为由,不同意支付。经劳动仲裁后,用人单位被裁决按照关某未休的带薪年假天数进行补偿。(福州晚报9月18日)

    用工者应该为劳动者安排年休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以往在人们的认识中,年休假一般按年度安排,过期不候。正是因为有这种“约定俗成”的观念,不管是劳动监察,还是企业遵照执行,或是劳动者维权,对隔年的带薪休假权益大都采取“过期作废”的冷处理。这也是劳动者年假浅层次落实的一个折射。

    殊不知,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虽然年假基本按年度安排,但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如“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也就是说,带薪年假可跨一个年度安排,“今年不休,可以明年休。”这虽然不是一般情况,但也是法律赋予职工或劳动者跨年休假的一项基本权利。

    遗憾的是,长期以来,不管是劳动部门监督,还是用工企业执行,都弱化和忽略了这一规定。让法规的执行处于不完全状态,让劳动者的权益处于不能足额保障的地步。这种情况下,就有一些不良用工者,故意利用对这一规定的模糊认识,把劳动者的年休假权以各种理由往后延,推到年底了就以年假一般不跨年安排为由“合理抹去”,大大损伤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此次北京公布的这一案例,凸显了当地劳动部门按照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年度休假权利,同时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强调了劳动者休假可以“跨年休”的权力。就全国各地的劳动执法力度和深度来看,无疑又迈进了一步。广大劳动者的年假权,仍需要不断深化执行,监督用人单位对休假权深化落实,更是刻不容缓。

来源:湖北日报

责任编辑 姚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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