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电信诈骗组织转移赃款
一男子获刑一年八个月
本网讯 (通讯员余梦亭)短短一个月内,先后往返全国7个省市,帮助他人转运现金10万余元,获利3500元。日前,经蕲春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蕲春县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2024年12月初,家住海南省琼海市的韩某在茶馆喝茶时结识了孙某,孙某表示有赚钱的门路,只需要帮忙取包裹就可以获得一单500元的好处费,韩某随即同意。
孙某遂叫来一名男子帮助韩某在手机上下载一款软件,并添加该男子的账户好友“8888”。“8888”告诉韩某,自己会通过该软件联系韩某,并通过该软件向其下发订单,韩某按照订单信息去取就行。
在最初的一个月内,韩某通过该软件接了6次订单,前往重庆、上海、哈尔滨、长沙等多个城市,但因未与对方成功会面,并未拿到现金。
2024年12月18日,韩某又接到一笔订单,按照该软件上的订单消息,他从海南海口乘坐飞机抵达武汉,又乘坐网约车到达蕲春县某广场,并将自己的位置和衣帽特征发给了“8888”。随后,不知自己被诈骗的夏某与韩某碰面,将装有10万元被骗资金的袋子交给了韩某。后韩某搭乘飞机返回海南,在琼海市某路段将现金交给“8888”。
夏某发现自己被骗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韩某到案后,对其运送现金的事实供认不讳。
检察官介绍,为上游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看似是“轻松获利”的捷径,实则是走向违法犯罪的不归路。在此,检察机关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出租、出借银行卡或者代取不明资金,任何协助转移犯罪资金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编辑 瞿慧一 何国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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