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受伤,责任如何判定?
学生在学校发生冲突,由此引发的侵权纠纷,责任该如何划分?日前,黄梅县法院民一庭一纸判决,厘清了三方责任,为未成年人成长保驾护航。
今年1月16日晚8点,黄梅县某学校初中生正在校门口排队,准备放学。在通过刷脸机时,小刚突然插队,小明见状用手臂搂住小刚的脖子往后拉,小刚挣脱后,转身朝小明的腹部连打几拳,导致小明受伤。小明当即被紧急送往医院,经医生诊断小明脾脏破裂、大量失血,最终不得不接受脾脏切除手术。经鉴定,小明的伤情构成七级伤残。
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小明遂将小刚及其父母、学校、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经核算认定,小明的各项损失为399071.42元。黄梅法院经过审理,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小刚作为直接侵权人,其击打行为导致小明受伤,需由其监护人承担65%的赔偿责任,鉴于小刚父母已投保监护人责任险,保险公司将在规定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则由监护人自行承担;学校方面,因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存在一定过失,故需承担30%的补充责任,此部分责任可由校方责任险赔付;小明作为受害方,其在冲突中采取的阻止插队方式不当,自身也存在过错,需自行承担5%的责任。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健康的学习生活环境需要学校、家长、学生三方共同维护。家长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加强对孩子的法治教育和行为引导,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规则意识。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课间、放学等重点时段的秩序维护,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来源:黄梅县法院尤琦琪整理)
编辑 瞿慧一 何国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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